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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静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30623338564065U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章华镇大厦路72-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9
(2021)湘0623民初298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
华容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6-01
2022-05-27
(2021)湘0623民初2981号之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7-11-02
2017-10-23
(2017)湘0603民初6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华市监处罚〔2024〕243号
2024年5月27日,本局收到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BE202401042301);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4年4月22日赣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赣榆区青口镇陈立香调味品经营部进行食品监督检验抽样,标称为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三极禾”酸豆角(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6日)在赣榆区青口镇陈立香调味品经营部被抽检,经山东拜耳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柠檬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131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NO:BE202401042301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对该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有异议。2024年5月28日当事人提出要求复检。 2024年6月25日,本局收到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的不合格复检报告一份,编号为:No:NJ2024MF0015的检验报告,样品经检验,柠檬黄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柠檬黄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122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6月25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复检不合格报告单编号:No:NJ2024MF0015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产品,并对该复检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没有异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2024年7月5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的“三极禾”酸豆角(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12月26日)产品类型为盐水渍菜,当事人已取得蔬菜制品中的酱腌菜的生产许可,许可证编号:SC11643062300189。该批次酸豆角共生产400件,成本价17元/件,销售价18元/件,货值总金额7200元。上述产品全部销售到连云港市经销商处,现已销售完毕,获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三款第(三)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第十二条【裁量基准】1.的规定,本队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400元; 二、罚款人民币5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罚款人民币共计504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2
2
华市监处罚[2024]024号
2023年11月28日,本局收到江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一份[编号:NO:SH2023085592];抽样单一份;检验告知书一份,其内容为:2023年11月5日淮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行动中,标称为湖南琦香阁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琦香阁”牌鱼酸菜(规格:1kg/袋,生产日期:2023年9月15日)在江阴市澄江街道通富路彭德楷黄焖鸡餐饮店被抽检,经上海微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要求,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标准指标:≤0.1g/kg;实测值:0.168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了编号:NO:YSH2023085592的检验报告一份,当事人核实了检验报告中涉及的产品确为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对该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没有异议。为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当日,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一、没收违法所得60元; 二、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以上一、二项合并执行人民币20060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华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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