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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邹嘉雄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20625MACC20086A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凯旋城11栋2楼商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印市监罚[2024]14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8月份从贵州文昊迈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购进了94台组装电脑的硬件,由贵州文昊迈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将当事人购买的电脑硬件发货至当事人经营场所,然后由贵州文昊迈捷电脑科技有限公司派人至印江免费给当事人进行组装,以上94台电脑系当事人给消费者提供有偿上网服务,服务费用按小时收费,每小时收费6元到12元不等。当事人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成的整机。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附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43.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应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不能提供以上94台电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消费者的消费记录,故无法计算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该批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脑的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材料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电脑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材料2: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基本情况。 证据材料3:询问笔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电脑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材料4:证据提取单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认证电脑开展经营活动的事实。 证据材料5: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18号公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1份。证明对象: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本局依法定程序收集,当事人及相关人员予以签字确认。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在当事人及相关人员未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局全部采信作为定案证据使用。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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