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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川县建丰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冬梅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827677957269R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工业园区神洲路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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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遂市监处罚〔2026〕47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于2025年11月06日对当事人生产的甜酸姜蜜饯(2025年11月01日生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由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检验, 其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5年12月0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市监检鉴结[2025]120802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2025年12月19日县局分管局长批准立案。2025年12月0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甜酸姜蜜饯,因当事人生产加工记录不完整, 结合产品销售记录,认定当事人该批次甜酸姜蜜饯生产了250袋(规格:250g/袋),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3.4元/袋,货值金额850.00元,违法所得850.0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实属违法。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850.00元,并处罚款30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3085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3
2
遂市监食处罚〔2024〕145号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于2024年07月30日在网上对当事人直营的“拼多多井遂蜜饯果脯特产”店销售的金桔饼(2024年07月13日生产)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并依法委托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 其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09月06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告知书》(市监检鉴结[2024]090601号),当事人于当日申请放弃复检权利,认可该检验结论,愿意接受处罚,请求我局从快办理此案。我局于2024年09月06日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2024年07月13日生产的金桔饼,发现当事人未建立生产加工记录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结合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认定当事人该批次金桔饼至少生产了8包,销售价格为9.40元/包,货值75.20元,违法所得75.20元。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实属违法。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焦亚硫酸钠)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
9924.80元
遂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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