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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香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100MA6NBDCU6D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社区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产业项目A11幢6层60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7-24
2022-09-29
(2022)云0114民初6378号
劳动争议
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710.22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生环罚﹝2026﹞17-01号
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的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对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无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即处以罚款人民币217000元(大写:贰拾壹万柒仟元整)
217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02-27
2
昆生环经开罚﹝2023﹞31号
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你(单位)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产业项目A11幢6层601-2的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面制品生产项目,于2022年12月开始建设,于2023年2月建设完成,已安装建设完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四台天然气蒸汽发生器,每台额定蒸发量为0.5T,蒸锅4个、炒锅2个、冷藏库2个、2条面、米、食品生产线、包装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面、米-和面-蒸煮-炒制-冷却-打包。据现场负责人介绍,你单位于2023年6月28日至30日对部分设备进行过带料调试,检测生产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一项食品制造业第21条方便食品制造143中的除单纯分装外的规定,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核实你单位还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还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环评批复。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单位: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NBDCU6D法定代表人:洪香玲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产业项目A11幢6层601-2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案,经本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一、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查明:你(单位)位于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大冲片区新加坡产业园区昆明螺蛳湾国际商贸城小商品加工基地一期产业项目A11幢6层601-2的云南嘉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面制品生产项目,于2022年12月开始建设,于2023年2月建设完成,已安装建设完成的主要生产设备有:四台天然气蒸汽发生器,每台额定蒸发量为0.5T,蒸锅4个、炒锅2个、冷藏库2个、2条面、米、食品生产线、包装机1台。主要生产工艺为:面、米-和面-蒸煮-炒制-冷却-打包。据现场负责人介绍,你单位于2023年6月28日至30日对部分设备进行过带料调试,检测生产设备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十一项食品制造业第21条方便食品制造143中的除单纯分装外的规定,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核实你单位还未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还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环评批复。你单位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审查后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我分局于2023年7月12日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经开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以上事实,有我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经开罚告字〔2023〕30号)《送达回证》《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申请》等材料证实。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及《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行政罚款18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捌仟元整)。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分局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并将罚款缴至指定国库账号。缴款时,请将《云南省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一式四联一起交给银行工作人员。缴款完毕后,将银行返还的第一联“回单”交至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同时换取“收据”联。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分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昆明市财政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账号:240121000004271001;收款国库:国家金库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库;交款地点:中国工商银行昆明经济信息支行。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8000.00元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经开分局
2023-08-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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