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朱礼丹 | 注册资本:180.000000万元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2753403496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玉阳办事处长坂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6-30
(2024)鄂0106执恢1121号
借款合同纠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李**,当阳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朱**,枝江市马家店东方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湖北东方超市连锁集团有限公司,朱**,刘*
执行文书、拍卖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6〕236号
经查,2026年7月20日,当事人因经营熟肉食品、卤菜等直接入口的即食食品未按要求设置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已有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未按要求使用,本局已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阳市监责改[2026]23号)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对当事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6年9月3日,本局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仍然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卤菜、熟肉食品区展销直接入口食品的陈列柜上面用于防蝇防尘防鼠的玻璃滑窗缺失,呈敞开状态未加盖。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未按要求设置防蝇防尘设施以及已有的防蝇、防尘、防鼠设施未按要求使用。
另查,当事人实体门店招牌为“东方购物广场”,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公示的店名为“东方购物广场(长坂路店)”,当事人网店名称和实体经营门店招牌名称不一致。当事人自2026年7月20日起至9月3日未在网络平台销售餐饮食品,线下销售散装熟肉食品经营额共计人民币4394.93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经营食品未按规定实施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据该规定,对当事人网店名称与实体经营门面招牌名称不一致的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