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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石县王家源水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秀明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40729MA0H65K14T所属地区:山西省
企业地址: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镇静升村13队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灵市监处罚﹝2024﹞62号
灵石县王家源水厂已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经营范围: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饮用纯净水)】生产、销售。当事人生产的“王家源”饮用纯净水36件,规格:500ML/瓶,24瓶/件;标签为“天星假日酒店”的饮用纯净水系受天星假日酒店委托生产,规格为500ML/瓶,共56瓶;大瓶“王家源”饮用纯净水40件(规格为4.5L/瓶,6瓶/件)均未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等内容。经查,该单位于2024年5月13日开始生产,仅生产了一批次,截止执法人员检查时上述饮用纯净水均未销售,未产生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包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
鉴于此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参照《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裁量之规定,基于当事人“违法行为不足一个月,且产品未销售,未造成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受损”三项裁量因素,结合裁量基准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从轻行政处罚
10000.00元
灵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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