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温泉飞阁炒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飞阁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200MA4EENA263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咸宁市温泉中心市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咸安市监处罚〔2023〕163号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遂于2023年8月9日报经区局批准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刘飞阁进行调查询问,经询问得知,当事人对上述检验结果无异议。瓜子(加工日期2023-05-30)的原材料生瓜子货名特大赤峰363,属于初级农产品,当事人于2023年4月7日从武汉市武昌区友佳有副食品批发部采购2件,每件25千克,2023年5月30日共加工炒制10千克,已全部销售完毕。上述不合格的瓜子进价22元/千克,售价36元/千克,货值金额为360元,违法所得为14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为10140元。
10000.00元
咸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