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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3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侯晓雨注册资本:6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0642844363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塔路131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1-27
(2024)云01民终11990号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王**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2-05-23
(2022)桂0102民初163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苏**
云南黄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格里拉市正原酒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3
2022-05-13
(2022)渝0109民初31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
香格里拉市正原酒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1
2022-06-29
(2022)渝0109民初3181号
产品责任纠纷
刘**与杨**,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94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5-08
2022-10-09
(2022)鲁10民辖终1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苏**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22-07-29
2022-07-26
(2022)陕0113民初11835号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谢**与香格里拉市正原酒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昆盘消行罚决字﹝2025﹞第0071号
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商场地上第三层卫生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试水装置联动测试时喷淋泵未启动)
给予云南云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昆明市盘龙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5-11-28
2
盘市监处罚﹝2024﹞713号
我局自2022 年2 月16日,分别收到王广辉、万玮琨、苏正武、苏正文、谢世平等人通过12315 平台、市长热线等渠道举报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金箔的“滇金酒”,2月25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查封扣押了库存的“滇金酒”牌青稞酒。2 月28 日,我局就当事人销售涉嫌非法添加金箔的“滇金酒”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香格里拉市正原酒业开发有限公司购进库存的4个批次滇金酒经检测,结果为:不同程度含有金箔、感官*色泽和外观单项判定不合格,不符合DBS53/007-2015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金箔含量分别为:29.2MG/KG、32.5MG/KG、37.3MG/KG、82.7MG/KG;乙酸乙酯含量分别为:0.04G/L、0.22G/L、0.24G/L、0.27G/L,标准指标≥0.37G/L;库存及销售滇金酒包装内宣传标签印制金箔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能等宣传用语;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违法事实成立。当事人库存滇金酒(125ML)12976瓶、(500ML)1875瓶,召回滇金酒(125ML)1198瓶、(500ML)1236瓶,未召回滇金酒(125ML)10瓶、(500ML)56瓶、礼品装1套(2瓶500ML),库存滇金酒货值金额529487元,实际销售滇金酒金额454458元,未召回滇金酒销售金额12882.5元,未召回滇金酒成本价6125.5元;上述滇金酒合计货值金额983945元,销售后获违法所得6757元。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非法添加金箔的滇金酒的行为,构成经营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及时停止销售滇金酒,积极召回已售滇金酒,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积极整改等情节,参照《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2024年11月29日我局集体讨论,并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滇金酒”小瓶(125ML)14174瓶、大瓶(500ML)3111瓶;2、没收违法所得6757元; 3、罚款人民币983945元。 当事人销售的乙酸乙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滇金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的情形,经2024年11月22日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通过上述滇金酒包装内宣传标签印制金箔具有保健功能、治疗功能等宣传用语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鉴于前述宣传标签摆放在包装内部,及时下架、召回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经2024年11月22日我局集体讨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我局于2024年11月13日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11月14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不申请听证的回复》,自愿放弃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通过银行柜面、网上缴款、手机银行等方式,将罚没款缴至昆明市盘龙区财政局(国家金库盘龙区支库)。逾期不按照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83945.00元
盘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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