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蔡国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02MA7CN7X99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牛场镇翁巴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27
2025-07-18
(2025)黔2702执1179号
劳动争议
张**与贵州省福泉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通知书
1731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福泉〕煤监管罚〔2025〕007号
1.调度主任孙传庆、调度员吴龙友未按煤矿调度室值班制度开展轮流入井了解井下情况,调度主任2025年6月29日后无相关入井记录;调度员吴龙友2025年6月21日后无入井记录;2.副斜井扩巷维修作业点实际使用的支护材料规格与煤矿作业规程不符。作业规程规定使用Φ18L2200mm的锚杆支护,现场实测长度为1940mm;3.在煤矿编制的副斜井扩巷维修作业规程中未明确巷道维修时临时支护的相关规定,也未明确维修作业点的数量,煤矿在副斜井扩巷维修实际施工过程中,存在上、下段同时作业;4.煤矿+525m水平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数量不符合有关要求,现场缺少洋镐、消防斧(1把)、消防铲(1把);5.副斜井扩巷段10KV双回路高压电缆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侧,高压电缆之间的间距不足50mm;6.副斜井绞车钢丝绳2023年12月更换使用后仅在2024年5月19日、2025年5月29日开展了两次性能检验;7.副斜井绞车房钢丝绳检查记录在9月1日至9月9日无相关检查记录;8.2025年9月16日19时36分至41分时间段,副斜井巷使用绞车提升时周克勇还在副斜井巷道内行走。未严格落实“行车不行人”规定。
针对鸿达煤矿行为1:《鸿达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节选:调度室值班制度、调度室交接班制度)规定调度员轮流入井深入了解熟悉生产情况,掌握现场生产中存在的问题,但没有明确规定调度员轮流入井周期及入井次数,调度主任孙传庆2025年6月29日、调度员吴龙友2025年6月21日后无入井记录,不能认定为违法违规事实。结合以上情况,该行为不予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2: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3: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鸿达煤矿掘进队队长文友万给予警告,处柒仟伍佰元(¥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4: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5: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伍仟元(¥1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6: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违法违规行为7: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处贰万伍仟元(¥25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对鸿达煤矿电钳工吴文祥给予警告,处柒仟伍佰元(¥75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鸿达煤矿行为8:一是该违法行为符合不予处罚和免予处罚的情形:“(五)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询问笔录,周克勇和文友盛均无主观过错。二
57500.00元
福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11-17
2
黔﹝福泉﹞煤安罚﹝2025﹞004号
1、一采区运输下山架空乘人装置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失效。 2、胶带暗斜井、一采区运输下山及二采区运输下山皮带运输及213501采面回采产生粉尘,均未采取防尘洒水、设置防尘喷雾等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 3、地面消防材料库存储的消防材料和工具的品种不符合要求,缺10L泡沫灭火器、1211(2L)灭火器、钢绳梯、φ150mm、φ200mm钢管;井下消防材料库未装备消防车辆。 4、213503运输巷掘进工作面未对煤层地质构造观测分析,实施地质预测、预报。 5、+470m溜煤眼上口未设防止人员坠落的设施。 6、+500m机轨石门乳化泵站处巷道底板有大量润滑油污未及时清理。 7、矿井未按规定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①矿井充水性图未填绘主要涌水点的涌水量,标绘的水泵型号、数量及排水管路与实际不符;②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未绘制水文地质孔、含水层厚度、静止水位标高线等;③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中缺少含水层水文地质试验参数、含水层岩溶发育情况。 8、213502备采面切眼采用单轨吊车运输,没有防止顶板淋水侵蚀轨道的措施 ( 煤矿2025年6月1日已查出,正在整改)。
对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壹拾壹万捌仟元(¥118000.00)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18000.00元
福泉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07-22
3
福林行政执法立字〔2024〕第30号
经查明,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份起,福泉市牛场镇东南街村、朵朗坪村、桂花村、迴龙村、水源村、石板寨村实施的变电站建设项目破坏的林地面积共计为:0.2340公顷。其中地方公益林0.0614公顷,商品林0.1726公顷,被占用林地已经硬化。当事人贵州省福泉鸿达矿业有限公司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占用林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
1、责令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0.2340公顷;2、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倍合计人民币伍万壹仟贰佰肆拾贰元肆角玖分(¥51242.49)的罚款【(2340×15+0.2340×15×1230元/亩)×1.3=51242.49元】。
51242.49元
福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