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市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2裁判文书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黎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837146562393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枣阳市前进路44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03
(2022)鄂0683民初45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市分公司
张**
枣阳市人民法院
2
2021-03-12
(2021)鄂06民终658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李**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市分公司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3-19
2021-03-12
(2021)鄂06民终658号
物权保护纠纷
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民事案件
2
2020-11-09
2020-11-03
(2020)鄂0683民初4546号
物权保护纠纷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市分公司与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18-09-04
2017-12-07
(2017)鄂0683民初6239号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吴**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湖北省枣阳市分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枣阳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02
2017-05-19
(2017)鄂0683执异2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4﹞20号
经查明,当事人系由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成立的从事邮政基础业务、邮政增值业务、邮政附属业务、邮政物流业务、邮政金融业务(按人民银行的批准执行)以及国家邮政局批准开办的其他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独资)。枣阳市邮政电商寄递物流运营中心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湖北省枣阳分公司的物流分拣包装车间。经调查,当事人涉案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系2019年11月购进,其铭牌标识内容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许可证号:TS2510002-2020;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1817017;规格型号配置:CPC30-AG51;型号:CPC;规格:30;配置:AG51;整机编号:G5AHM3251;自重:4270kg;标准载荷中心距:500mm;额定起重量:3000kg;发动机型号:4D27G31;发动机额定功率36.8/2500KW/r/min;生产日期:20180206;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载荷中心距:500mm;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3000kg;制造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号;客服电话:400-884-7888。当事人涉案的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于2020年10月份购进,其铭牌标识内容为: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许可证号:TS2510002-2020;特种设备代码:511010002201843994;型号:CPD;规格:15;配置:H-Z3;整机编号:B1AH09915;自重:2940kg;标准载荷中心距:500mm;额定起重量:1500kg;不带蓄电池自重:2180kg;允许最大蓄电池重量900kg;蓄电池额定电压:48v;允许最小蓄电池重量700kg;制造日期:20180420;最大起升高度3000mm;载荷中心距:500mm;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1500kg;制造商: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浙江临安经济开发区东环路88号;客服电话:400-884-7888。当事人对上述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报告及有效期内的校验报告以及特种设备相关证明材料均无法提供。截止本局调查终结之日,上述涉案特种设备仍未依法申请定期检验,也未向我局提供上述两台叉车的相关特种设备证明材料。调查期间,2023年12月7日,我局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在对我局依法查封的涉案特种设备进行核查时,发现被查封的其中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已经被当事人动用并进行货物装卸作业,我单位依法向当事人当场再次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制作《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并再次对其予以查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之规定。本案经我局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150000元罚款;2.对当事人擅自动用被查封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处50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合计200000元。
20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