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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钧泰管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建青注册资本:2987.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03680742023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宁城西路181号B幢第一车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温龙市监处罚﹝2026﹞8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24年11月份,当事人生产加工型号为“DN25-I-2.7790ELSF304”的钢制管件(90°弯头),共425个。2025年09月15日,本局委托温州市龙湾区质量技术检验研究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钢制管件(90°弯头)进行抽样检测。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报告(编号为JJ2509002),其中最小壁厚(A类)和化学成分(A类)的检验结果均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检测依据:GB/T12459-2017;GB/T13401-2017。2025年11月0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测报告。至案发时止,当事人共生产上述产品425个,销售421个,单价为7元每个,无偿提供抽样4个,违法所得共294.7元,货值2975元。<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违法所得294.7元,上缴财政;三、没收不合格的钢制管件(90°弯头)4个。<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二、没收违法所得294.7元,上缴财政;三、没收不合格的钢制管件(90°弯头)4个。
5000.00元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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