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正和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曾庆国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MA17DEKT9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绿园区万盛理想国A组团南官舍7栋103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绿处罚﹝2024﹞18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长春市正和大药房,于2023年11月份从不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且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个人手中购得药品华佗再造丸1盒,花费20元,没有随货同行单、检验报告等购进材料。购进涉案药品后,当事人将涉案药品通过美团网上架销售,标价32元/盒,货值金额32元。当事人于2024年7月22日,通过美团网将1盒涉案药品销售,实际收入23.6元,违法所得23.6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60元。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0023.60元。
50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2025-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