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梁区赣闽食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义建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4MA5YY8E2X2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八社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0-10
(2024)渝0151民初5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梁区赣闽食品厂
重庆中渝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2
2024-10-08
(2024)渝0151民初5705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梁区赣闽食品厂
重庆中渝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3
2024-05-17
(2024)渝0151民初3314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夏**
卢**,王**,铜梁区赣闽食品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4
2023-05-23
(2023)渝0151民初20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铜梁区赣闽食品厂
李**,沙坪坝区泽阳面条加工店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5
2022-06-27
(2022)渝0151民初3186号
劳动争议
曾**
铜梁区赣闽食品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6
2022-05-12
(2022)渝0151民初2398号
劳动争议
冉**
铜梁区赣闽食品厂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铜梁市监处罚〔2025〕27号
铜梁区赣闽食品厂成立于2018年6月,并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从事淀粉制品生产经营。一、2024年3月,当事人与重庆冯翔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签订包装印刷合同,委托重庆冯翔塑料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印制了印制有产品名称:鲜河粉。净含量:1KG。配料:小麦淀粉、饮用水、食用油。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贮存条件:冷藏。生产单位:铜梁区赣闽食品厂。保质期:2天。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八社。执行标准:GB2713-2015。登记证编号:铜梁食登字【2021】第14002号。小作坊生产。销售商:重庆新赣闽食品有好公司等字样,并印有营养成分表和商品条形码的塑料手提袋。2024年3月至2024年8月28日,当事人用该塑料手提袋用于鲜河粉生产。现查明,当事人用于生产鲜河粉的食用油系红蜻蜓(重庆)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生产的大豆油。该大豆油标签上印有商标:味泽园,同时印有大豆油、一级、纯正、精炼、净含量:20L字样。还印有配料:大豆油。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质量等级:一级。加工工艺:浸出。保质期:12个月。产品标准号:GB/T1535。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250010740065。食品产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出品商生产商:红蜻蜓(重庆)植物油脂有限公司等内容。同时查明,当事人生产河粉的工艺流程:淀粉兑水搅拌--粉浆蒸熟--成型切条--包装。二、2024年9月14日至2024年11月14日,当事人以1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重庆新赣闽食品有限公司9930公斤河粉。该河粉外包装标签上标注有:产品名称:鲜河粉。净含量:1kg。配料:小麦淀粉,饮用水,植物油。食品添加剂;脱氢乙酸钠。储存条件:冷藏。生产单位:铜梁区赣闽食品厂。保质期:7天。生产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八社。登记证编号:铜梁食登字【2021】第14002号。小作坊生产。执行标准:QB2713-2015。销售商:重庆新赣闽食品有限公司。电话:13628346643等字样。并印有营养成分表,营养成分表上标注碳水化合物:68克/100g,NRV%:22%。2024年11月15日起,当事人销售给重庆新赣闽食品有限公司的河粉外包装上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鲜河粉。执行标准:QB2713-2015。配料:小麦淀粉,饮用水,食用植物油。保质期:7天。储存条件:冷藏。销售商:重庆新赣闽食品有限公司。电话:13628346643。生产单位:铜梁区赣闽食品厂。净含量:1kg。小作坊生产。生产地址:重庆市铜梁区虎峰镇久远村八社。登记证编号:铜梁食登字【2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责令食品摊贩停止经营: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识的食品或者标识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食品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18042元;2、罚款2500元。
2500.00元
重庆市铜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