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闹闹合家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倩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117MAB0Q9FW0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四季阳光7-25-1-A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高烟处﹝2023﹞第046号
2023年5月29日09时15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高陵区四季阳光7-25-1-A“闹闹合家商行”,向当事人吴倩出示证件、说明来意,经吴倩同意后,依法进行检查。在其店内查获当事人存放于店内南侧货物存放地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南京(雨花石)8条、中华(双中支)9条、中华(软)2条、冬虫夏草(和润)2条,共计4个品种21条卷烟。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西安市高陵区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西高烟存通字[2023]第1058号)副联送达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查明:当事人吴倩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系当事人吴倩于2023年5月中旬在西安市未央区“新生活小食品批发市场”内的一家商店内购进的,用于自己店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吴倩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吴倩违法进货总额为1114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本案已调查终结,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吴倩作出: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11140元10%的罚款计1114元的行政处罚。涉案4个品种21条卷烟发还当事人。
1114.00元
高陵区烟草专卖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