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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和平区四高烟酒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守华注册资本:0.0002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120101MA05YH2P09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南市街福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底商首层B4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市监和处罚(2023)437号
2023年6月19日,消费者通过便民专线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到一款益达口香糖,已过期。2023年6月21日,我局收到消费者购买到上述过期食品的投诉相关材料。2023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发现“益达”无糖口香糖清爽西瓜味(生产日期2022年8月29日,保质期9个月)13条、“益达”无糖口香糖蓝莓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5日,保质期9个月)4条,以上食品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津市监和南强制[2023]34号)。当事人之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当日报请主管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6月26日在其经营场所内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17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销售价签计算得出当事人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4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售卖记录,且已核实的售卖给消费者的一件口香糖已退款,无法核实当事人是否售卖过其它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无任何异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自由裁量,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益达”无糖口香糖共计17件;3、罚款1000元,上缴财政。
1000.00元
天津市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8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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