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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锦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辉注册资本:1018.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504MACL21YLXL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开发区马洪工业园洪伟路2号1栋马洪办事处56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闽0111民初5552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福州展志钢铁有限公司
廖**,胡**,何*,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新余市锦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廖**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2
2025-08-07
(2025)闽0111民初5552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福州展志钢铁有限公司
新余市裕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新余市锦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胡**,廖**,何*,廖**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3
(2025)闽0111民初330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锦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福州展志钢铁有限公司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4
2024-01-30
(2024)赣0502民初690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余市锦嵘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贵州宇龙钢绳有限公司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余市监处罚〔2025〕168号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08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余市监检鉴结〔2025〕48号)及《检验报告》(报告编号:DJ2025JC0035),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的冷拉碳素弹簧钢丝已全部销售完毕,本局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余市监责改〔2025〕49号),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对已销售的不合格的产品立即采取召回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结合本局提出的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当事人认可检验结果,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2025年09月02日,本局对当事人上述行为立案调查。 2025年09月0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受委托人蒋华杰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向本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不合格冷拉碳素弹簧钢丝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明,当事人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金属制品销售,于2023年06月02日注册成立。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案涉不合格产品冷拉碳素弹簧钢丝为赣州赖日锋订购,于2025年04月22日进行生产,共计生产5吨,于2025年04月25日向赣州赖日锋发货5吨,全部售出。经核算,上述产品成本价为4199元/吨,销售价为4300元/吨,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为21500元,违法所得505元。 上述事实主要证据: 1、新余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检验报告各1份,证明案件来源、案涉产品抽样及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2、检验结果告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检验结果的告知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4、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委托属实; 5、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现场检查基本情况; 6、当事人提供产品生产记录、发货单、成本核算费用表打印件各1份,证明销售案涉产品的生产销售数量、成本价、销售价; 7、询问笔录1份,进一步确认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以及案涉产品数量、金额、违法所得等; 8、情况说明及贷款相关凭证,证明当事人确有负债等经济困难。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一点一倍的罚款23650元;2、没收违法所得505元。罚没款合计24155元。
23650.00元
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