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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阳区昕刘记面食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建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4BRT511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双阳区西双阳大街北商贸城圈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158号
双阳区昕刘记面食店是经营者刘建波投资经营的,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现场制售:散装食品(面食制品)零售;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11日从宽城区鑫瑞丰食品添加剂商店购进了两次“复配着色剂 黄色”食品添加剂,第一次购进1瓶,进行使用,供货商免费提供,未进行收款。第二次购进了18瓶“复配着色剂 黄色”食品添加剂,未进行使用,当事人在得知该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和面后,对未使用的18瓶和1瓶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了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和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为了调整玉米面馒头的颜色,使用该添加剂共生产了玉米面馒头180个,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5月30日,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表示因现在为淡季,制作数量不多。当事人每次和面10斤,用水溶解该“复配着色剂 黄色”食品添加剂1-2滴,加入至面中,然后蒸制玉米面馒头。该玉米面馒头销售价格为每个1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
双阳区昕刘记面食店是经营者刘建波投资经营的,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现场制售:散装食品(面食制品)零售;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28日,2025年6月11日从宽城区鑫瑞丰食品添加剂商店购进了两次“复配着色剂 黄色”食品添加剂,第一次购进1瓶,进行使用,供货商免费提供,未进行收款。第二次购进了18瓶“复配着色剂 黄色”食品添加剂,未进行使用,当事人在得知该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和面后,对未使用的18瓶和1瓶已开封的食品添加剂进行了自行销毁。当事人提供了该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和该产品的检验报告。当事人为了调整玉米面馒头的颜色,使用该添加剂共生产了玉米面馒头180个,生产日期分别为2025年5月30日,2025年5月31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4日,2025年6月11日,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表示因现在为淡季,制作数量不多。当事人每次和面10斤,用水溶解该“复配着色剂 黄色”食品添加剂1-2滴,加入至面中,然后蒸制玉米面馒头。该玉米面馒头销售价格为每个1元,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80元,违法所得180元。 当事人生产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货值金额较小,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危害后果轻微。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减轻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0.00元; 2.罚款2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2180.00元。
20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9-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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