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宏雨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36051735779D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奉节县朱衣镇胡家社区(奉节县西部新区建设指挥部五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17
(2024)渝02民终290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9-20
(2024)渝0236民初4712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胡**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奉节县人民法院
3
2024-09-20
(2024)渝0236民初4667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龚**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奉节县人民法院
4
2024-08-26
(2024)渝0236行初63号
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奉节县人民法院
5
2024-03-28
(2024)渝0236民初6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刘**,马**,汪**,马**,马**
众悦广告传媒重庆有限公司,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汤**
奉节县人民法院
6
2024-03-11
(2024)渝0236民初80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彭**
奉节县人民法院
7
2023-11-29
(2023)渝0236民初503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唐**
奉节县人民法院
8
2023-11-29
(2023)渝0236民初447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万*
奉节县人民法院
9
2023-11-27
(2023)渝0236民初501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陈**
奉节县人民法院
10
2023-11-27
(2023)渝0236民初50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刘*
奉节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6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1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0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5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4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4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10-29
2020-09-29
(2020)渝0236民初425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0-10-29
2020-09-27
(2020)渝0236民初42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奉节)建罚﹝2024﹞第030号
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将奉节县旭峰.天悦珑廷小区10号商业负一层临时生活垃圾中转站产生的污水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该行为违反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处罚款10万元整
100000.00元
奉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08-20
2
渝(奉)城罚决字﹝2024﹞42号
2024年3月2日21时45分,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旭峰·天悦珑廷住宅小区二、三期地下车库,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
2024年3月2日21时45分,奉节县旭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重庆市奉节县夔州街道诗城西路旭峰·天悦珑廷住宅小区二、三期地下车库,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该行为情节一般,影响较小。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立案调查,责令限期改正。
12500.00元
奉节县城市管理局
2024-06-19
3
渝奉节市监处字(2024)35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规定:“1、转供电主体对所有总端用户的电价,可在其向电网或售电企业购电单价基础上按以下幅度上浮,但目前实际已低于以下相应上浮幅度的,不得提高。工业园区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前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0%;2021年1月起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8%。物业底商、商业综合体、写字楼转供电主体,2023年底最高上浮幅度不超过12%;2024年1月起最高上浮不超过10%。其新建的物业底商转供电配电设施工程完成竣工验收的,不在执行上浮政策。”,当事人在向入驻商户代收代缴电费过程中高于上述规定的幅度收取电费,从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向“奉节县皇廷大酒店配套10号商业”区域的入驻商户多收取98945.01元。 2023年12月25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奉节市监责退告字〔2023〕1225001号),依法告知了拟责令当事人退还上述多收电费价款,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实收金额有误,经过核对当事人原始收费凭证和财务账册,本局采纳了你当事人的意见,以核算的98945.01元认定为多收取的电费。2024年1月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奉节市监责退〔2024〕0102001号),责令在规定期限内退还商家多收的电费。2024年5月7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关于天悦珑廷小区电费退还的情况说明》及退款明细表,证明已经将多收取的98945.01元电费全部逐一退还商家。故本案当事人无违法所得。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消除影响
98945.01元
奉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