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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津县塔铺大胖生活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艳霞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0726MA9K1WKF4Y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新乡市延津县石婆固乡(塔铺街道)107国道与司小线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监处罚〔2023〕082号
销售过期食品
2023年4月11日,接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延津县塔铺大胖生活超市销售的过期食品,我局2023年4月11日予以登记案源,2023年4月11日,经局长批准立案,指定王明领 、吴秀全为办案人员,对此案进行调查。 经查:该生活超市于2023年1月初,从延津永昌百货(联系方式13949607723)购进的漯河市平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卫龙牌调味面制品辣条5袋(每袋120克),生产日期是2022年12月1 日,保质期120天,购进价格1.7元/袋。截止2023年4月10日,已过期10天,销售价格是2元/袋。 除去2023年3月10号,销售给投诉举报人1袋和扣留的1袋外,其他3袋是什么时候销售的已无法查验。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3年4月11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 证据二、2023年4月2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 《询问调查笔录》1份; 证据三、2023年4月20日,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据四、2023年4月20日,当事人提供的陈述材料一份。 延津县塔铺大胖生活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生产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的规定,构成了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3年4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2023年4月2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延市监告字[2023]2-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1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 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及关于《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裁量标准:“违法情形: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等级:从轻,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1万元以上3.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为较轻违法等级。 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小作坊和小经营店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的食品和食品原料,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掺假掺杂、超过保质期或者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的”的规定。结合《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法函【2016】668号)的有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的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延津县塔铺大胖生活超市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过期食品1袋(适用于轻微违法等次的行政处罚)2、没收违法所得2元 (适用于轻微违法等次的行政处罚) 3、罚款3000元(适用于轻微违法等次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延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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