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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岸区宝隆百货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孟凡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4FUW113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碧桂园·蜜柚)第2【幢】/单元1层商5号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4〕67号
经查,2023年10月10日,我局对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新建商业服务业设施项目(碧桂园?蜜柚)第2【幢】单元1层商5号房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待售的 “五粮液”八代白酒5瓶(标价:1050元/瓶)、“五粮液”1618白酒3瓶(标价:980元/瓶)、“五粮液”老酒2瓶(标价:950元/瓶),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该公司“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人民币10090元。当事人上述“五粮液”八代白酒、“五粮液”1618白酒、“五粮液”老酒是当事人从他人手中回收而来,无法提供曾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文件的材料。...[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白酒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八条第 (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没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八代白酒5瓶、“五粮液”1618白酒3瓶、“五粮液”老酒2瓶;二、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从他人手中回收白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警告。 综上,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侵犯“五粮液”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五粮液”八代白酒5瓶、“五粮液”1618白酒3瓶、“五粮液”老酒2瓶; 3、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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