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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舒兴兵商贸商行(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舒兴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ENY400K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枣阳市经济开发区新华路8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94号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8号)《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0年修订)“59.摩托车(1102) L5类(正三轮摩托车 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如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或如使用电驱动,其电机额定功率总和大于4 kw,装有三个车轮,其中一个车轮在纵向中心平面上,另外两个车轮与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布置的普通摩托车)”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型号为XB1000DZH-2徐邦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所指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禁止销售’的产品。 另查明,当事人述称购进涉案产品后自行对有关部件进行了改装,参照《关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一致性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28号)答复,当事人销售的有关部件一致性不一致的涉案电动正三轮摩托车属于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徐邦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货值金额为24000元;依据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涉案徐邦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违法所得为900元。
1、没收当事人尚未售出的涉案徐邦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1辆; 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罚款12000元; 3、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4、对当事人销售未经认证列入目录的涉案徐邦牌电动正三轮摩托车产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17900元。
17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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