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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国华调味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国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924MA6K9CE90W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宾川县金牛镇桑园河商业城5幢1层29-3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104号
2025年8月19日,本局收到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BJ25530000725735540GZ号,经检测抽样结果显示宾川县国华调味品店经营的小米辣(酱腌菜)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标准指标:≤0.1,实测值:0.190,检验依据:GB 5009.34-2022(第一法),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8月22日将大理白族自治州检验检测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SBJ25530000725735540GZ号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其经营者有复检的权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小米辣(酱腌菜)是2025年7月12日从大理顺兴祥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进了80斤,进价2.75元/斤,进货款220元。销价5元/斤,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了76斤,获得利润171元。2025年7月22日抽检了4斤,抽检的价格是5元/斤,收款20元,获得利润9元,该批次的小米辣(酱腌菜)已销售完。当事人对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80元;2、罚款600元。(两项合计780元)
6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9
2
云市监大宾处罚〔2025〕44号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的藠头是2024年9月6日从昆明仁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进了60斤,进价5元/斤,进货款300元,销价6元/斤,以6元/斤的价格销售了56.34斤,获得利润56.34元。2025年1月14日抽检了3.66斤,抽检的价格是6元/斤,收款21.96元,获得利润3.66元。小米辣是从昆明仁赞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有进货发票,进了80斤,进价4元/斤,进货款320元,销价5元/斤,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76.5斤,获得利润76.5元。2025年1月14日抽检了3.5斤,抽检的价格是5元/斤,收款17.5元,获得利润3.5元。2025年2月27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藠头小米辣(酱腌菜)和小米辣(酱腌菜)已销售完。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当事人对抽样样品、检验结果均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的食品”的规定,办案人员建议对当事人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0元;3、罚款500元。(两项合计640元)
500.00元
宾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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