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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9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阿不力孜·买买提注册资本:2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26599179085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焉耆县三公里(农副产品加工园区内)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0-13
(2025)新2826民初17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努尔买买提·达吾提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2025-02-17
(2024)新4221民初29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卡库·拜木汗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吾散江·玉苏普江
额敏县人民法院
3
2025-01-27
(2024)新2826民初1687号
借款合同纠纷
焉耆回族自治县残疾人联合会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4
2024-12-04
(2024)新4221民初292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卡库·拜木汗
吾散江·玉苏普江,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额敏县人民法院
5
2024-06-02
(2024)新28民终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班·买买江,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6
2024-04-30
(2024)新2801民初18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富力包装有限公司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7
2024-01-31
(2023)鄂0192知民初76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拜尔食品店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8
2023-10-26
(2023)鄂0192知民初766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潍坊造字工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拜尔食品店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9
2022-02-18
(2022)新40民终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肖开提·铁力瓦尔地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3
2024-06-03
(2024)新28民终727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3-11-10
2023-08-23
(2022)新2826民初100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孙*、新疆凯都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5757.2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焉市监处罚〔2026〕5号
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当事人生产的 “新疆风味 kaydu 香辣油辣椒大蒜味辣椒拌面拌饭下饭辣椒酱菜”“新疆番茄酱 kaydu 凯都河番茄酱家用炒菜桶装调味品辣椒干将 30 克”“凯都河香辣油辣椒” 等产品,外包装标注 “本企业已通过 HACCP 体系认证、ISO 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 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经查,当事人所持 “ISO9001”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 2025 年 9 月 27 日到期,“ISO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于 2025 年 10 月 23 日到期,“HACCP”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4 日。上述体系认证的认证对象是企业管理体系本身,并非具体产品,当事人在产品外包装标注相关体系认证信息,易误导消费者认为其产品已通过相关认证。 2.当事人生产的凯都河番茄酱外包装标注营养成分:能量 204KJ、蛋白质 2.8g、脂肪 0.5g、碳水化合物 8.5g、钠 239.5mg,NRV 值分别为能量 2%、蛋白质 5%、脂肪 1%、碳水化合物 3%、钠 12%;蒜味油辣椒、香辣味油辣椒外包装标注的营养成分一致,均为能量 2350KJ、蛋白质 3.9g、脂肪 41.1g、碳水化合物 44.9g、钠 1149mg,NRV 值分别为能量 28%、蛋白质 7%、脂肪 69%、碳水化合物 15%、钠 57%。当事人自述上述营养成分未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仅通过计算得出,不符合食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的要求。 3.当事人生产的凯都河油辣椒外包装标注 “优质辣椒干”,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配料符合 “优质” 对应的标准或依据,属于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宣传。 4.当事人生产的凯都河蒜味油辣椒外包装标注 “食用油”,未清晰标示食品真实属性,不符合《预包装食品通则》(GB7718-2011)4.1.2.1 条规定,易误导消费者判断产品具体成分。 5.当事人目前处于停产状态,经对生产车间、库房检查,未发现与投诉举报产品同批次、同规格、同型号的产品。
1、警告; 2、罚款 5000 元。
5000.00元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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