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上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新国 | 注册资本:3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6MA6YYR5W1Q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高家坪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12
(2025)陕0726民初633号
借款合同纠纷
汉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宁强上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彭**
宁强县人民法院
2
2023-11-23
(2023)陕0702民初6866号
借款合同纠纷
留坝县丰泽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闫*,王**,宁强上达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门**,李**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税二稽罚﹝2025﹞17号
(1)增值税方面 2023年预收账款41163552.00元,未足额预缴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应预缴增值税1132941.80元,已预缴增值税705292.60元,应补缴增值税427649.20元,企业以留抵税额抵减了其自查所属期为2023年12月的预缴增值税286542.12元,但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抵减企业自查补缴的286542.12元税款后,少预缴增值税141107.08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企业2023年度预收账款明细账、企业2023年增值税预缴申报表及完税凭证、《预缴增值税计算表》用于证明企业少预缴增值税事实。 证据2:《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通知》(宁强税增抵[2024]6号)、企业2024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用于证明该企业自查补税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的事实。 证据3:《退抵税(费)审批通知》(宁强税 税通[2024]9446号)、完税证明及银行电子回单用于证明企业申报缴纳其2024年双随机自查补税除增值税以外其他税种入库后又退库,最终未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事实。 证据4:《无税基滞纳金计算表》用于计算企业用2024年7月15日自查所属期为2024年12月预缴增值税抵减2023年2月至9月预缴增值税应缴纳的滞纳金。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企业少预缴增值税427649.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十一条,《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2022年及2023年1月-6月为小微企业,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6725.54元。 (3)教育费附加 企业少预缴增值税427649.20元,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三条,《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2022年及2023年1月-6月为小微企业,少缴教育费附加10035.32元。 (4)地方教育费附加 企业少预缴增值税427649.20元,根据《陕西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2022年及2023年1月-6月为小微企业,少缴地方教育附加6690.21元。 (5)房产税 企业拥有坐落于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高家坪村,2021年6月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房产(10号楼)作为售楼部及办公场所自用,房产原值4358301.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陕财税〔2022〕11号)第三条之规定,企业2022年及2023年1月-6月为小微企业,2021年应缴房产税20919.85元,已缴6289.24元,少缴14630.61元。2022年应缴20919.85元,已缴6289.24元,少缴14630.61元。2023年应缴31379.77元,已缴9433.86元,少缴21945.91元,合计少缴房产税51207.13元(2021年房产税14630.61元,2022年房产税14630.61元,2023年21945.91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一期各楼栋成本计算表》、《房产税计算表》、企业2021-2023年度房产税申报表及完税凭证。
1.企业2021年偷税比例15.75%,2022年偷税比例7.08%,2023年偷税比例14.8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违反税款征收类第16项(二)之规定,对少缴的契税195578.06元、房产税51207.13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23392.6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违反税款征收类第23项(一)之规定,企业在检查人员下达责令限改通知书后及时将应扣未扣的税款补扣补收,对企业处应扣未扣税款8000.00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000.0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西北五省(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三、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类第15项(三)之规定,对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10000.00元的罚款。
137392.61元
国家税务总局汉中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