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南浔久安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跃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503MA2B3PJ146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适园路25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8-06
2018-07-23
(2018)浙0503民初2359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吴**与湖州南浔久安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湖浔市监处罚〔2023〕1032号
经查明,当事人院内医生于2023年4月份将“牙科用磷酸酸蚀剂3ml”带来当做采购的样品,并与其他在有效期内的“牙科用磷酸酸蚀剂”放置在一起,截至2023年11月7日被我局查获时,上述“牙科用磷酸酸蚀剂3ml”已超过失效期,因涉案“牙科用磷酸酸蚀剂”用于牙科诊疗,不单独计费,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单据和使用记录,故无法查清涉案“牙科用磷酸酸蚀剂3ml”在过期后的使用数量及货值金额。另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委托湖州市南浔江南广告有限公司制作涉案户外医疗广告3块,对其所经营的医疗服务项目进行宣传,广告制作费用为800元每块,共计2400元。该广告内容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当事人使用过期“牙科用磷酸酸蚀剂3ml”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牙科用磷酸酸蚀剂3ml”一支;2.处罚款22000元(大写:贰万贰仟元整),上缴国库。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之规定,决定作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2.处广告费用2倍的罚款,金额4800元(大写:肆仟捌佰元整),上缴国库。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及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牙科用磷酸酸蚀剂3ml”一支;2.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3.共处罚款26800元(贰万陆仟捌佰元整),上缴国库。
26800.00元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