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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清节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232MA54C46H3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乳源县乳城镇迎宾南路乐源公寓1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5)闽0623民初33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碧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3
2025-03-04
(2025)粤1324民初7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豫0191民初249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3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增市监处罚〔2026〕208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村分公司使用管理的位于中新镇福和碧桂园中新首府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服务期限为2025年01月01日至2025年12月31日。2025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碧桂园中新首府的电梯进行检查,经查询监控,发现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对1台电梯(注册代码:31104401832015090082,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074419)进行维护保养时,只有1名维保人员进行作业,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增)市监特令[440183(2510)]第(18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严格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经查询广州市电梯智慧治理平台维保记录,显示上述1台电梯于2025年10月16日进行了维保,有2位维保人员的签名。根据当事人供述,2025年10月16日有派两名维保人员对碧桂园中新首府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其中1位维保人员接到其他小区电梯报修情况后离开前去处理,留下另一名维保人员继续进行维护保养。 根据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村分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上述电梯的维护保养费用为350元/台/月,但没有具体细分半月、当月及半年维保价格,而且合同中约定“甲方(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村分公司)有权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质量考核指标评价表》要求对乙方(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质量进行考核,并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费用结算表》支付当月实际维护保养费用。”当事人表示,除规定的维护保养频次外,也会另外增加实际维护保养频次,故本局认定当事人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当事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公开版)》显示,当事人在一年内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
本局认定:当事人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构成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决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2
汴市监处罚﹝2026﹞84号
经查,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分公司签订有《电梯维保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该单位46台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期限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6年6月30日止,共计12个月,维保费用为:6-3及11、12、13、15、16号楼,每号楼各两台电梯,电梯维保费用为280元/台/月,17、18、19、20、21、22、23、25、26、27、28、29、30、31、32、33、35号楼,每号楼各两台电梯,电梯维保费用为336元/台/月,合同总金额为177408元。 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须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保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按照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12月24日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10076201942189的19#西梯、2025年12月26日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102002017120079的15#东单元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以及2026年1月5日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102002018070175的26#东梯、2026年1月6日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102002018070181的32#东梯的电梯《半年度维护保养记录》,当事人应在对应时间对上述四台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或半年度维保。我局执法人员于1月15日核查了这四份维护保养记录对应时间段内的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在维护保养这四台电梯时,均只安排了一人开展相关工作,但在保养记录中,却有两人签字;另在核对监控视频时,发现在对应时间监控中,维保人员在15#东单元电梯的轿顶、井道和底坑,停留时间不足以开展对应维保作业;另发现在对应时间监控中,维保人员在32#东梯和19#西梯两台电梯的底坑停留时间较短,不足以开展对应维保作业,但在保养记录中对应项目均结果记录为“检查正常”的情况,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予以确认。上述行为反映出当事人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对上述四部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对其他电梯经核对监控与维保记录,未发现违法行为。 依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保合同》,每台电梯每个月需进行两次维护保养,即15#东单元每次维保费用为140元/台,19#西梯、26#东梯、32#东梯每次维保费用为168元/台,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644元。 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5年10月11日,因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被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了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44元;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6
3
龙市监处罚﹝2026﹞15号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82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合计罚没人民币20582元。
20000.00元
龙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4
泗市监处罚﹝2025﹞983号
当事人维保人员沈小亮、戚广磊对“泗县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雪枫家园一期小区使用的电梯(单位内编号为9栋北台)进行半月维保,现场维保情况与维保记录不符,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涉案电梯数量1台。 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显示,当事人为泗县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雪枫家园一期”小区使用的24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抢修服务,“泗县美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年支付给55200元,除去上缴6%税收,年收入51888元。一共24台电梯,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每台乘客电梯全年维保次数不得少于24次,按24次计算,违法所得为90.08元。
1;罚款壹万元; 2;没收违法所得玖拾元捌分。
10000.00元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知识产权局)
2025-12-31
5
穗南市监处罚﹝2025﹞300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2025年8月29日10时17分至10时49分对广州市南沙区南沙碧桂园翠畔八街10号在用的电梯(证号:梯粤A500014026)进行了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全程仅有一名维护保养人员,相关情况与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登记的情况不一致,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此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大写),¥40,000。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伍拾元(大写),¥150。
40000.00元
广州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广州南沙新区片区〕、广州南沙保税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2
6
青北市监处罚﹝2025﹞892号
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处罚款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
20000.00元
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0
7
呈市监处罚﹝2025﹞216号
1.刘国梁、李孟宇为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对呈贡区花田国际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工作;2.刘国梁、李孟宇于七月底发现出厂编号为19G014003的电梯底坑急停开关损坏,就把底坑急停开关进行了短接,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26日对该台电梯进行维保时,只对上急停开关进行了检测就填写了维保记录,存在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3.非杨涛对2025年9月4日由昆明嘉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梯安全总监余啟明签字确认的现场笔录进行了认可。 当事人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呈贡区花田国际小区物业公司昆明嘉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双方有签过《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服务期是从2025年3月1日起至2026年2月28日止。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7月29日、2025年8月12日、2025年8月26日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出厂编号为19G014003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件D。维保单位应当依据各附件的要求,按照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根据所保养电梯使用的特点,制定合理的维保计划与方案,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检查、调整,更换不符合要求的易损件,使电梯达到安全要求,保证电梯能够正常运行。”的规定。涉案的电梯共产生违法所得450元。
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50元; 2、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罚款10000元; 以上两项罚没款合计10450元,上缴国库。
10000.00元
呈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8
穗荔市监处罚﹝2025﹞452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营业执照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电梯从事安装、修理等经营活动。2025年1月,当事人与使用单位签订《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负责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翠竹苑花湾路670号的电梯(设备注册代码:3210-440103-200512-0001),进行日常维护保养,费用每月280.5元,期限为2025年1月6日至2026年1月5日。2025年6月24日,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于上述电梯进行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项四项,包括维保记录与现场不符合、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失效、减速机漏油、导靴上油杯无油。执法人员当即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对该电梯进行断电整改,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作业。调查期间,不合格项整改完毕,并经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复检合格。经调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半个月维保费用140.2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在用电梯监督检验结果通知书》、《2025年广州市荔湾区在用电梯监督检验抽查项目垫底监督抽查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广州市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询问笔录、广州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查报告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2025年9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5〕361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肆拾元贰角伍分(¥140.25);2、罚款肆万伍仟元整(¥45,000.00);合计共罚没肆万伍仟壹佰肆拾元贰角伍分(¥45,140.25)。
45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9
永市监特处字﹝2025﹞001号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
1、处罚款6万元;2、没收违法所得0.0648万元。
60000.00元
永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23
10
津宁市监综处罚﹝2025﹞23号
未按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天津市宁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5-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