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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清节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232MA54C46H3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乳源县乳城镇迎宾南路乐源公寓1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5)闽0623民初33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碧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3
2025-03-04
(2025)粤1324民初7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豫0191民初249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3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信市监处罚〔2026〕300号
当事人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没有全程采取围蔽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因无法确定每台电梯每月的维保次数及电梯零配件的损耗成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因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受到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75000.00元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2
烟蓬市监处罚﹝2026﹞648号
当事人3月18日对蓬莱江山一品小区5号楼3单元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存在实际维保人员与维保记录签名人员不一致、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查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的行为。《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显示,本小区5号楼电梯维护保养价格为每月245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122.50元。
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
20000.00元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3
西市监处罚﹝2026﹞608号
经查,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碧桂园天悦小区)1号楼2单元南、北2台电梯,因曳引轮磨损,维保单位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在轿顶上放置异物,防止曳引轮位移,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上述2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每台电梯每月392元。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涉事电梯的维保费用为2352元。违法所得2352元。
没收违法所得2352元,罚款20000元,共计22352元。
20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4
遂市监处罚﹝2026﹞ZS01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没收违法所得766.2元;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5
牡丹市监处罚﹝2026﹞156号
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1日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共20台电梯,费用为3400.08元/台,税率为6%,即单台单次电梯维护保养价格为133元。2026年3月15日,该单位对曹州星河苑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有一维保人员在维保工作中手指受伤,去医院处理伤情;菏泽碧桂园小区有台电梯故障,该单位维保人员去处理电梯故障。没有对上述4台电梯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护保养。本局检查后,该单位维护保养人员立即改正,对上述4台电梯实施了维护保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32元; 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532元。
10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6
穗增市监处罚﹝2026﹞263号
现查明,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使用管理的39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维护保养费为450元/台/月。2025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其中1台电梯(注册代码:******************46,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105792)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5月5日的半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显示:上述电梯的保养日期为“2025-05-05”开始时间为“09:35”结束时间为“10:13”,当事人对维保内容的结果均做了记录,维保人员和用户均签名确认。执法人员随后调取上述维保时间段内的视频监控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在维护保养期间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有乘客进出电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当事人在2025年5月5日对电梯进行半年度维护保养已经涵盖半月度保养,使用单位已经支付该次维护保养费给当事人,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225元。另查明,2025年3月6日,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作出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电梯仅1台,违法行为轻微,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作出过行政处罚,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可以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前的营商环境,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情节,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11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7
三市监处罚﹝2026﹞54号
2026年03月0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中园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三门峡市陕州区碧桂园未来城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使用使用单位编号为11#,12#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维保日期为2026.2.13和2026.2.27的半月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维保人员仍仅有烟晓龙一名维保人员签名,使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未签名。执法人员现场调取2026年2月27日11-1和11-2电梯内监控录像,未见到维保人员进行维保,调取2026年2月28日监控录像,仅烟晓龙一名维保人员进行电梯维保作业。当事人仍未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中园电梯有限公司维保的碧桂园陕州府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检查,现场抽查使用单位编号:68-1,68-2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查看2026年4月8日半月保养项目内容及要求,维保人员袁恩、彭重锐两名维保人员签名。使用电梯安全管理人员董守强签名。现场调取68-2,68-1电梯监控录像,两名维保人员现场维保作业。当事人改正了违法行为。
罚款人民币8000元。
8000.00元
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9
8
莱阳市监处罚﹝2026﹞34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办理了营业执照,于2024年5月29日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8年6月28日),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服务。2025年11月24日,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合同期限为12个月,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莱阳分公司使用、管理的碧桂园·莱阳首府小区的31部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和抢修服务,由当事人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规定完成该31部电梯的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维护保养项目,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维护保养费用共计109368元。该31部电梯均为曳引驱动电梯。当事人于2026年2月23日对1号楼东单元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732019J2544)、2号楼西单元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732019I1462)及2026年2月26日对13号楼西单元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732020J2560)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当事人均未查看轿厢应急照明是否正常工作,均未查看轿内对讲系统是否正常工作,均未对轿厢平层准确度进行测量以确保是否符合标准值,且2号楼西单元电梯(设备代码:3110100732019I1462)导靴上油杯内已无润滑油,但当事人在维护保养时未添加润滑油,故当事人对案涉电梯的半月维护保养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附件A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项目(内容),A1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表 A-1 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序号:13,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导靴上油杯,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序号:16,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轿厢照明、风扇、应急照明,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工作正常;序号:18,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维护保养基本要求:工作正常;序号:23,维护保养项目(内容):轿厢平层准确度,维护保养基本要求:符合标准值”的要求,因案涉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包含维护保养的所有项目,并非每个维护保养项目单独收费,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6年4月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案涉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碧桂园·莱阳首府小区的1号楼东单元电梯、2号楼西单元电梯及13号楼西单元电梯进行了半月维护保养。
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30000.00元
莱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9
丹凤市监处罚﹝2026﹞36号
经调查,2026年3月25日,商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一行五人对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丹凤县碧桂园小区电梯维保质量进行检查时,现场通过随机调取维保电梯所在丹凤县碧桂园一期小区8号楼2单元东电梯3月19日的现场监控视频和维保记录,监控显示该公司维保人员在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现场仅有一名维保人员独自作业,无第二名持证作业人员在场配合监护。随后在查看该部电梯3月19日的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时,记录上维保人员签字处有两人签名,经询问其中一人为补签字。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处罚款1.2万元。
12000.00元
丹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30
10
庆市监迎处罚﹝2026﹞18号
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为该公司 52 台电梯提供维保服务,服务期限为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年度维保费用合计 168480 元,其中每台电梯的半包零件费用为400元,每台电梯一年维保次数24次。经计算每台电梯单次维保费用为118.33元,本案违法所得为118.33元。 2026 年 3 月 5 日现场检查证实,雨润香水百合 50# 楼北梯曳引机钢丝绳数量缺失;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急修记录单(NO:9101171)显示,2026 年 2 月 23 日该电梯已发生钢丝绳断股。当事人明知电梯存在钢丝绳断股、曳引机钢丝绳数量缺失的安全隐患,仍在维保记录中虚假填写 “检查无异常,电梯正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案发后,当事人已完成涉案电梯曳引机钢丝绳更换整改,并取得电梯检验合格证明,消除安全隐患。
1;罚款壹万贰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壹拾捌元叁角叁分。
12000.00元
安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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