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苏清节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232MA54C46H3P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乳源县乳城镇迎宾南路乐源公寓103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5)闽0623民初33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碧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3
2025-03-04
(2025)粤1324民初7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豫0191民初249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3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4
2025-06-04
(2025)粤1225行审15号
其他行政行为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其他
50280.00元
行政案件
2
2025-07-22
2025-06-05
(2025)闽0623民初33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539.8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6-18
2022-04-08
(2022)粤0232执205号
劳动争议
广东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4363.64元
执行案件
4
2025-05-31
2024-11-27
(2024)豫0191民初249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吴市监处罚〔2026〕258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22000元;罚没合计23500元。
22000.00元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2
穗增市监处罚〔2026〕446号
现查明,当事人与粤天下科技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由当事人为粤天下科技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使用管理的19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上述4栋左梯(单位内编号:4栋左,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38437)发生困人事件。经调取对应时段的视频监控且经与当事人确认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电梯困人后的检修过程中未按规定做好围蔽措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即未佩戴安全帽)以及仍有群众一起乘坐电梯且只有一名维保人员等情况。2026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上述4栋左梯(单位内编号:4栋左,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38437)和4栋右梯(单位内编号:4栋右,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38441)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上述电梯的广州市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2026年5月19日)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及调取对应时段的视频监控且经与当事人确认发现,当事人在2026年5月19日的维保期间,当事人进行维保时未按规定做好围蔽措施、以及仍有群众使用电梯且只有一名维保人员进行维保。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临时维保的费用无法计算,因此本局以当事人2次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的半月维保予以认定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次数为2次,均为半月维保,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50元。(违法所得=月维保费用元/2×违规维保半月数)。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可以从轻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因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的行为被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符合可以从重处罚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5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3
东港市监处罚﹝2026﹞1986号
5月6日,当事人对碧桂园天悦府12号楼东单元电梯维保过程中,仅一人(杨超群)现场维保,在维保中一直存在乘客上下电梯的现象,且出具的维保记录中维护保养情况均为正常(签字人员为徐强和杨超群),当事人未严格按照 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未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存在虚假维保、维保记录不真实行为。
罚款20000.00
20000.00元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4
团风市监处罚﹝2026﹞5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2日依法登记成立,经营范围涵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及销售等项目。自2020年起,当事人承接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分公司(即团风碧桂园翡翠华府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双方逐年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2026年1月1日,双方签订最新年度维保合同,约定维保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维保电梯数量为34台,年度维保费用为人民币116301.12元。合同明确要求当事人须严格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按期完成半月、季度、半年度及年度维保项目,并如实填写、妥善保存维护保养记录。2026年5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据《关于开展团风县物业服务费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自查自纠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团风碧桂园翡翠华府小区电梯维保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存在伪造维保记录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比对发现,该小区物业提供的纸质版《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电梯轿厢内公示的维保记录以及当事人内部使用的“碧有单”APP电子维保记录,三方记载的维保时间严重不符。以编号为7-2-1#(设备代码:3110421*****19054432)的电梯为例:轿厢内公示最近两次维保时间为5月3日和5月17日;纸质记录本记载为4月29日和5月13日;而APP电子记录显示为5月7日和5月20日。三种载体的时间均相互矛盾,充分暴露出当事人维保记录的随意性与虚假性。针对上述疑点,执法人员依法调取了7号楼2单元左梯(设备代码:3110421*****19054432)2026年5月20日的轿厢监控视频。视频清晰显示,当日10时36分仅有当事人员工吴东攀一人进入该电梯前往顶楼。经询问核实,吴东攀承认该视频确系其当日进行维保作业的监控画面,且当日实际仅其一人开展维保工作。然而,在当日的纸质手写维保记录本、电子维保记录以及轿厢内公示的维保记录上,均赫然签有吴东攀与许青两名维保人员的名字。吴东攀供述,因许青系机动人员并未到场,相关签字均由其本人代签,上述维保记录均为凭空捏造的虚假记录。当事人的维保人员在对团风碧桂园翡翠华府小区电梯进行维保的过程中,伪造维保记录、代签名字及虚报维保时间的行为,违反了《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第七条第三项、第十条的规定,因参与造假的协同人员许青系不定期前往该项目协助维保的机动人员,故当事人通过上述虚假维保行为获取的具体违法所得数额目前无法准确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
10000.00元
团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9
5
信市监处罚〔2026〕300号
当事人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没有全程采取围蔽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因无法确定每台电梯每月的维保次数及电梯零配件的损耗成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因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受到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75000.00元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6
烟蓬市监处罚﹝2026﹞648号
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
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
20000.00元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7
西市监处罚﹝2026﹞608号
经查,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维保的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碧桂园天悦小区)1号楼2单元南、北2台电梯,因曳引轮磨损,维保单位于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在轿顶上放置异物,防止曳引轮位移,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上述2台电梯的维保费用为每台电梯每月392元。2025年12月至2026年2月,涉事电梯的维保费用为2352元。违法所得2352元。
没收违法所得2352元,罚款20000元,共计22352元。
20000.00元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1
8
遂市监处罚〔2026〕ZS01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没收违法所得766.2元;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9
牡丹市监处罚﹝2026﹞156号
当事人于2026年01月01日签订的维护保养合同,共20台电梯,费用为3400.08元/台,税率为6%,即单台单次电梯维护保养价格为133元。2026年3月15日,该单位对曹州星河苑小区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有一维保人员在维保工作中手指受伤,去医院处理伤情;菏泽碧桂园小区有台电梯故障,该单位维保人员去处理电梯故障。没有对上述4台电梯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进行维护保养。本局检查后,该单位维护保养人员立即改正,对上述4台电梯实施了维护保养。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532元; 3.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532元。
10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10
穗增市监处罚〔2026〕263号
现查明,当事人与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增城分公司使用管理的39台电梯提供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维护保养费为450元/台/月。2025年5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其中1台电梯(注册代码:******************46,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105792)进行现场检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5年5月5日的半年度维护保养记录显示:上述电梯的保养日期为“2025-05-05”开始时间为“09:35”结束时间为“10:13”,当事人对维保内容的结果均做了记录,维保人员和用户均签名确认。执法人员随后调取上述维保时间段内的视频监控进行查阅发现:当事人在维护保养期间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有乘客进出电梯。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于2025年5月16日向本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当事人在2025年5月5日对电梯进行半年度维护保养已经涵盖半月度保养,使用单位已经支付该次维护保养费给当事人,因此本局认定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所得为225元。另查明,2025年3月6日,当事人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本局作出过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当事人未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涉案电梯仅1台,违法行为轻微,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符合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另当事人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作出过行政处罚,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有可以从重的处罚情节,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当前的营商环境,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情节,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1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25元。
11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