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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苏清节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440232MA54C46H3P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乳源县乳城镇迎宾南路乐源公寓103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8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
2025-06-04
(2025)闽0623民初33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漳浦县碧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漳浦县人民法院
3
2025-03-04
(2025)粤1324民初750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龙门县人民法院
4
2024-11-20
(2024)豫0191民初249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10-23
合同纠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惠州大亚湾生茂实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14
2025-06-04
(2025)粤1225行审15号
其他行政行为
封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其他
50280.00元
行政案件
2
2025-07-22
2025-06-05
(2025)闽0623民初3349号
承揽合同纠纷
某某甲公司与某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9539.8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6-18
2022-04-08
(2022)粤0232执205号
劳动争议
广东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案件裁定书
4363.64元
执行案件
4
2025-05-31
2024-11-27
(2024)豫0191民初24920号
承揽合同纠纷
广东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市监处罚﹝2026﹞712号
根据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电梯保养服务合同证明,8月4日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维保质量抽查时,港联不动产服务(武汉)有限公司使用管理的地铁时代常青城B区5栋注册代码为311042*****021080092的电梯其维护保养服务单位为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该电梯在当事人维护保养期间具有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失效等问题,反映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上述电梯最近一次的维保费用为,具体计算公式如下:460元÷2=230(元)
承办人建议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0元;2.罚款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230元。
20000.00元
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8
2
穗增市监处罚〔2026〕636号
现查明,当事人为碧桂园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朱村分公司使用管理的位于中新镇福和和顺花园的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服务期限为2026年01月01日至2026年12月31日。2026年5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中新镇福和和顺花园的电梯进行检查,经查询监控和维保记录,发现当事人于2026年5月19日09时39分至10时17分对电梯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054546)、2026年5月19日09时08分至09时39分对电梯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054545)进行了维护保养,但只有1名维保人员进行作业且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且上述电梯在维护保养期间对外开放运行中,本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增)市监特令[440183(2605)]第(18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严格按照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当事人供述称2026年5月19日有派两名维保人员对中新镇福和和顺花园的电梯进行半年维护保养,但其中1位维保人员接到其他小区电梯报修情况后离开前去处理,留下另一名维保人员继续进行维护保养,且对涉事电梯维保时未未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又查明,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对电梯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054546)未实际进行维护保养,只拍摄了照片,但填写了《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护保养记录》,将维保内容要求“机房、滑轮间环境”的维保结果勾选为有问题已整改、“层级和轿门旁路装置”“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的自监测”的维保结果勾选为无此项、其他维保内容要求的维保结果均勾选为检查正常,将维保时间填写为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在此之前一次的维保时间为2026年5月5日,之后一次的维保时间为2026年6月2日,两次维保时间间隔超过15日。再查明,2026年5月19日,当事人对电梯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A500054545)进行维护保养时,电梯对外开放运行中,当事人没有停梯对底坑、井道、轿顶、轿厢检修开关、停止装置等需要停梯进行维护保养的项目实际进行维护保养,也没有在轿厢内对“轿门报警装置、对讲系统”“轿内显示、指令按钮、IC卡系统”“轿门防撞击保护装置”等维护保养项目实际进行维护保养,但在填写《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维护
当事人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七)项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三)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在一年内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符合从重处罚的情形;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情形。当事人既有从轻处罚情形,又有从重处罚情形,参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既有从轻处罚情节,又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综合考量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按照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50元,2、罚款45000元。
45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22
3
惠城市监处罚〔2026〕687号
执法人员调取小区监控视频核实:2026年06月15日09时53分至10时28分,涉案电梯开展半月维保作业期间,现场实际作业人员仅维保人员欧国锋1人,未发现另一名维保人员文亚顺到场作业。但该次《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清单》中,却同时签署有“欧国锋、文亚顺”二人姓名,存在一人实际作业、双人签字归档的违规情形。经查,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在对梯11粤L00048(22)号的涉案电梯实施半月维护保养作业过程中,仅安排1名维保人员现场开展维保作业,未落实维保作业不少于二人的法定要求,且维保档案未真实记录,虚假双人签字,存在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维保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壹万元整(¥10000)。
10000.00元
惠州市惠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7
4
吴市监处罚〔2026〕258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保。
1.没收违法所得1500元;2.罚款22000元;罚没合计23500元。
22000.00元
吴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5
穗增市监处罚〔2026〕446号
现查明,当事人与粤天下科技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签订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自2025年12月1日起至2026年11月30日,由当事人为粤天下科技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广东第一分公司使用管理的19台电梯提供维护保养服务。 2026年5月29日,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上述4栋左梯(单位内编号:4栋左,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38437)发生困人事件。经调取对应时段的视频监控且经与当事人确认发现,当事人在上述电梯困人后的检修过程中未按规定做好围蔽措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即未佩戴安全帽)以及仍有群众一起乘坐电梯且只有一名维保人员等情况。 2026年5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上述4栋左梯(单位内编号:4栋左,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38437)和4栋右梯(单位内编号:4栋右,使用证编号:梯粤A500138441)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查阅上述电梯的广州市电梯无纸化维护保养记录(2026年5月19日)的半月维护保养记录及调取对应时段的视频监控且经与当事人确认发现,当事人在2026年5月19日的维保期间,当事人进行维保时未按规定做好围蔽措施、以及仍有群众使用电梯且只有一名维保人员进行维保。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改正。鉴于当事人临时维保的费用无法计算,因此本局以当事人2次未按技术规范进行的半月维保予以认定违法所得,因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保的次数为2次,均为半月维保,故本局认定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50元。(违法所得=月维保费用元/2×违规维保半月数)。
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二) 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自身安全防护;(三) 在维护保养期间采取围蔽、警示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意外发生;”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整改,未造成严重后果,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符合可以从轻处罚情节;鉴于当事人于2026年4月24日因对电梯实施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的行为被本局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参考《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三)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符合可以从重处罚情节。当事人既有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按照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情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1.罚款5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50000.00元
广州市增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6
滁市监综执罚﹝2026﹞145号
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2日,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结构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机械设备研发;五金产品零售;销售代理;贸易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负责滁州碧桂园十里春风观澜悦府小区92台在用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的维保人员为张王跞、翟德芳、谢承俊、涂必胜、翟敬海、刘明刚,六人均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项目代码T)。经查明:1.2026年4月2日,翟敬海、刘明刚两人在对小区10#楼1单元货梯维保时未对底坑环境、井道照明认真检查,在底坑潮湿、底坑照明不亮、井道照明不亮的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上的照明(齐全,正常)一栏上、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一栏上打√;2.2026年4月11日,谢承俊、涂必胜在对7#楼东单元南梯维保时未对底坑环境认真检查,在底坑潮湿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上的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一栏上打√;3.2026年4月11日,张王跞、翟德芳两人在对小区7#楼西单元南梯维保时未对底坑环境、井道照明认真检查,在底坑潮湿、底坑照明不亮、井道照明不亮的情况下,在维保记录上的照明(齐全,正常)一栏上、底坑环境(清洁,无渗水、积水,照明正常)一栏上打√。经查明,广东中园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违法事实。
1;罚款肆万元。
40000.00元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7
7
东港市监处罚﹝2026﹞1986号
5月6日,当事人对碧桂园天悦府12号楼东单元电梯维保过程中,仅一人(杨超群)现场维保,在维保中一直存在乘客上下电梯的现象,且出具的维保记录中维护保养情况均为正常(签字人员为徐强和杨超群),当事人未严格按照 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规定的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进行维保,未严格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存在虚假维保、维保记录不真实行为。
罚款20000.00
20000.00元
东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7
8
信市监处罚〔2026〕300号
当事人实施电梯维护保养时现场作业人员少于二人,没有全程采取围蔽安全防护措施,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因无法确定每台电梯每月的维保次数及电梯零配件的损耗成本,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7月17日因维护保养电梯未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的违法行为受到本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以下行政处罚:罚款75000元,上缴国库。
75000.00元
信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3
9
烟蓬市监处罚﹝2026﹞648号
2026年3月18日,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
1.罚款2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2.5元。
20000.00元
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10
遂市监处罚〔2026〕ZS01号
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
1.没收违法所得766.2元;2.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遂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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