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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汪佩君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MA2AEGXMX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智荟大厦1号3-2-9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3-14
(2024)浙0203民初13693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蒋**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5-01-22
(2024)浙0203民初9719号
合同纠纷
郑**
石**,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3
2024-10-21
(2024)浙0282民初7945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陈**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浙江富安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慈溪市人民法院
4
2024-08-27
(2024)浙0212民诉前调681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罗**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建盛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5
2023-12-12
(2023)浙0213民初4410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洪**
宁波建工建乐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6
2023-09-21
(2023)浙0205民初3122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孙**
宁波广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7
2023-07-14
(2023)浙0205民诉前调4178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孙**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02-17
(2022)浙0203民初252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邓**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9
2021-09-07
(2021)浙0203民初8370号
劳动争议
邓**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10
2021-08-13
(2021)浙0203民初8370号
劳动争议
邓**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1-26
(2024)浙0203民初9719号
合同纠纷
郑**
石**
裁判文书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
2024-12-03
合同纠纷
郑**
石**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30
2025-01-27
(2024)浙0203民初9719号
合同纠纷
郑**;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127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08-12
2022-06-07
(2021)浙0291民初258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孙*、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1252.40元
民事案件
3
2021-12-15
2021-09-09
(2021)浙0291民初1701号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孙某、宁波市政工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人社罚决字﹝2024﹞第000050号
当事人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日在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布政村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12-16
2
甬建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甬建罚决字〔2024〕第000015号。案件名称: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被处罚人名称: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佩君。主要违法事实: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承接劳务工程后将其部分进行了违法分包。行政处罚种类: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柒拾伍元整(¥22,275.00)。行政处罚依据: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户名: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901*********10622)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贰佰柒拾伍元整(¥22,275.00)
22275.00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04
3
宁人社罚决字﹝2023﹞第000014号
当事人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东部沿海防洪排涝工程PPP项目实施了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十三条 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6000.00元
宁海县人社局
2023-07-18
4
甬建罚决字﹝2023﹞00008号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甬建罚决字〔2023〕第00008号当事人(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云。)当事人作为施工劳务承包企业,在承接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后,又将桩基班组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个人实施。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714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规定的范畴,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一般,属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建〔2021〕1号)一类等次。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714号)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附指定银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31日
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分包案。甬建罚决字〔2023〕第00008号当事人(宁波广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俊云。)当事人作为施工劳务承包企业,在承接项目的劳务分包工程后,又将桩基班组的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个人实施。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714号)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本条例所称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规定的范畴,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714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关于“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情节一般,属于《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8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建〔2021〕1号)一类等次。现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714号)第六十二条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附指定银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波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5月31日
10000.00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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