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阳市芳山购物广场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贤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582MA4EHAK200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当阳市淯溪镇小河桥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当阳市监处罚〔2025〕8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月12日从当阳市东升批发(经营者姓名:牛维)购进125包“诚宾竹筷”,购进价格1.92元/包,销售价格3元/包,产品生产者为枝江市诚之宾竹筷经营部,包装上印有编号6956075815763的商品条码属于伪造;于2023年8月29日从宜昌市伍家岗区杞红天下干货商行购进4袋“藕粉”,进货价格18元/袋,销售价格28元/袋,当事人销售过程中,未在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等信息,至2025年5月12日案发,以上产品已经全部售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以上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未按要求标明食用农产品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依据以上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元。
500.00元
当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