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博悦电梯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于文呐 | 注册资本:3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564350348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交通东路柏香苑小区7幢1-1#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焉市监处罚〔2025〕39号
巴州博悦电梯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成立,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27年6月6日,2018年5月左右至今在焉耆县开展电梯维保业务,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其焉耆县项目负责人为,当事人与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在2024年12月1日签订电梯维保合同,合同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且当事人于当月起为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提供4台自动扶梯的维保服务。
2025年8月19日,当事人派遣维保人员对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编号为5#、6#、7#、8#的自动人行道开展维保工作,派遣维保人员因焉耆安达商场电梯故障,临时前往抢修,巴州博悦电梯有限公司又派遣维保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实习员工)代替何军对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上述4台电梯进行维保工作。维保人员在开展维保工作期间,上述4台自动扶梯全程处于未运行状态,当事人维保人员仅使用巴州电梯智能监管应急救援处置平台手机端软件在5#、6#、7#、8#自动扶梯控制柜进行拍照打卡,全程未启动上述4部自动扶梯,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上述4台自动扶梯的自动运行功能、紧急停止开关等必须启动检查的项目和机仓清洁、梳齿链条项目实施实际维保操作,却在该平台中打卡确认已完成维保,构成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动扶梯维护保养且使用无证人员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与焉耆美购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保合同约定,维保费用按4200元/台/年标准收取,支付方式为每半年一次,总维保费用为16800元。按照半月一维保的原则,一年共需维保24次,4200÷24=175元/台/次,175×4=700元/次。关于违法所得核算,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成本利润明细表也无法核实维保成本,依据维保合同约定的单次维保费用标准,本次2025年8月19日的违规维保行为对应1次半月维保服务,巴州博悦电梯有限公司本次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自动扶梯维护保养服务收取的费用为700元,故本案违法所得为700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出处罚如下:
1、处10000元罚款;
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罚没款合计:10700元(壹万零柒佰元整)。
10000.00元
焉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24
2
和皮市监处罚(2025)105号
巴州博悦电梯有限公司负责的开元小区在用的的乘客电梯于2025年6月17日起止2026年6月16日止,与巴州博悦电梯有限公司签电梯维修保养承揽协议,上述电梯的维保单位为当事人,协议有效期至2026年6月16日。和田地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所在检查时发现的29条问题截止为2025年8月5日,共存在问题电梯29部,电梯截止2025年8月5日,维保共计50天,每个电梯年维保金为3000元,因此电梯日维保费用为8.2元/部,违法所得为:8.2*29*50=11890元。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该公司维护保养上述电梯50天时间。目前于2025年8月24日,当事人已整改上述存在的问题,已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保电梯,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日对该案件调查终结。
1.没收违法所得11890(壹万壹仟八佰玖拾元)整; 2.处10000元(壹万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21890元(肆万陆仟捌佰玖拾元);
10000.00元
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0
3
巴库市监天山所处罚【2023】19号
当事人成立于2010年10月27日,主要从事电梯安装、维修、保养等业务;2022年7月1日当事人与巴州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第二章乙方的服务内容及责任2.1中明确提出“每月由乙方维护保养专业人员对电梯进行贰次常规检查和例行保养,按国家行业标准和乙方保养规范进行全面维修保养,确保电梯正常运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A1中在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和要求上对电梯维保的30、31项内容都有明确规定。但是执法人员调取酒店监控记录显示,当事人的维保人员陈武在1月12日10点55分到达酒店前台拿取钥匙然后出酒店从后门上到机房进行机检(机房无监控),11点22分从电梯通道离开,监控资料没有陈武维保电梯的任何记录,当事人陈述当日未检查电梯底坑;1月27日监控记录没有陈武到达酒店并维保2部电梯的任何视频资料,当事人的电梯维保人员陈武只是到机房进行机检,未在上述时间段对电梯的底坑、井道、轿顶、轿厢内部等进行维护保养,未按《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 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上述两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但陈武在梯户联电子维保记录上所有项目(底坑环境、底坑停止装置、轿顶、轿顶检修开关、停止装置、井道照明等)都打了已经维保、工作正常的对勾做了虚假维保记录,并且用其它电梯的照片上传梯户联电子维保系统制造上述两部电梯已经维保的假象。
按照双方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当事人每年收取“尚果酒店”2部电梯8000元的电梯维保费用,而没有对单次的维保费用予以确定,所以维保人员对上述2次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进行维保的行为,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另查明,2022年6月28日由当事人负责使用单位为巴州柏香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库尔勒交通东路柏香苑小区;电梯编号:31106528002008120005的电梯在维保中存在维保记录造假的行为。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70000元(柒万元整)。
7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