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婵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婵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11MA6E9JJP75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青岩镇农贸市场棚户区1-3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花市监处罚[2023]20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于2023年8月28日被抽检的苹果蕉,是从花溪区石板镇地理物流园E座39号进了2箱苹果蕉,因为对方是按箱卖,称重时苹果蕉的杆杆和包装箱一并算重量,当时称重70斤,每斤5.23元,合计366元。商家为了吸引顾客苹果蕉赔本按5元每斤销售了45斤,又因为当时天气炎热损坏了25斤。这批被抽检的苹果蕉货值金额为350元,商家没有盈利,无违法所得。上述批次苹果蕉经抽样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商家进货时未向上级经销商索要营业执照,也未做商品进销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1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对当事人涉案苹果蕉进行抽检的事实。
2、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陈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果无异议、现场未见涉案苹果蕉进行销售;
4、贵阳海关综合技术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对陈婵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提交的销货清单1份,证明上述苹果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和笔录均由当事人签名、盖章认可。
警告#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贵阳市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