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智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06907214612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外区化工路副252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1-31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汇祥通新材料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1-31
买卖合同纠纷
黑龙江华清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哈尔滨黎明气体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哈市监处罚〔2025〕37号
经查,该单位自2025年8月中旬以来,未经许可擅自对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实施充装活动,具体为2025年8月21日充装2瓶、8月28日充装4瓶、9月8日充装4瓶,共计10瓶,每瓶充装价格为200.00元,销售金额为2000.00元,购买单位为鹤岗市懿圆气体有限公司。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充装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自2025年9月9日,当事人已经停止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充装活动。至案发时,当事人擅自充装低温绝热气瓶(介质为液氧)10瓶,违法所得200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之规定。综合案件调查情况,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十万元(100,0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二千元 (2000.00元);罚没款合计十万〇二千元(102000.00元)。
100000.00元
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