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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悦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林佩欣注册资本:10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3MABPAE1H8L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西路4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荔海综城处字﹝2025﹞009号
广州市悦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15日,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西路40号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不按照要求履行责任的案行为。
对当事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1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海龙街道办事处
2025-01-24
2
穗荔市监处罚﹝2024﹞594号
经查明:当事人持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广州市荔湾区龙溪西路40号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经抽样检验,当事人于2024年5月28日经营的白切五谷鸡检出菌落总数、大肠埃希氏菌项目不符合DBS44/006-2016《非预包装即食食品微生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带子检出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判定为不合格。经查证,涉案白切五谷鸡的货值金额为236元,违法所得为236元;涉案带子的货值金额为819元,违法所得为819元。以上货值金额合计1055元,违法所得合计为1055元。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检验报告送达回证、供货商营业执照复议件、进货单据等。上述证据已经由相关人员签名确认。以上证据形式合法、取得程序正当、内容真实、环环相扣、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穗荔市监罚告〔2024〕4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购进涉案批次带子未完整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处罚。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带子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819元和罚款20000元的减轻处罚。当事人经营抽检不合格白切五谷鸡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具有《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情形,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36元和罚款20000元的减轻处罚。综上,决定作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零伍拾伍元整(¥1,055.00);3.罚款肆万元整(¥40,000.00)。以上罚没款合计肆万壹仟零伍拾伍元整(¥41,055.00)。
600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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