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欣久为科技(湖北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秦合泽注册资本:126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11MA49C36H3C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洪山区珞狮南路425号武汉南国雄楚广场主题家居馆A2单元24层2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2-13
(2025)鄂0111民初1431号
民间借贷纠纷
欣久为科技(湖北省)有限公司
杨*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11-20
2025-09-24
(2025)鄂0111执2816号
借款合同纠纷
欣久为某某有限公司与杨*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硚市监处罚﹝2026﹞139号
当事人取得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特种设备销售(除许可项目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3342A228-2028,发证日期:2024年6月24日,有效期至:2028年6月23日)。当事人与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签订《电梯维修、保养合同》(合同编号:XJW-WB-20250913),签订日期为2025年9月15日,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为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维护保养3部电梯,有效期一年。2026年2月11日,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设备代码为301042*****013110137的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合格;2月27日对301042*****013110138的电梯进行了定期检验,检验结论:合格。当事人于2月13日及2月27日分别对上述两部电梯进行了两次维护保养。武汉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两部电梯的检验中,紧急报警装置(对讲系统)均符合要求,当事人2月13日及2月27日的电梯日常保养记录单中,轿内报警装置、对讲系统项目均工作正常。2026年3月12日,中亿午简(湖北)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抽查人员拨打电梯使用标志上的应急救援电话133****3415,告知当事人进行维保质量抽查,并要求其赶赴现场,30分钟后,当事人维保救援人员还未到达现场,当事人未履行《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职责;另发现设备代码为301042*****013110137的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维保记录不符合要求;2、未见演练记录;3、轿内报警装置失效;4、16层门间隙超标;5、机房门无警示标识。发现设备代码为301042*****013110138的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维保记录不符合要求;2、未见演练记录;3、轿内报警装置失效;4、轿顶照明失效。2026年3月13日本局执法人员通过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监控发现:2026年2月27日,武汉华美整形外科医院有限公司维保单位欣久为科技(湖北省)有限公司维保人员陈敏对约定的3台电梯进行维保,维保过程中仅出现1人。陈敏在电梯轿内维保公示卡2026年2月27日维保人员签字为“陈敏、王鹏”,维护保养记录单显示维保人员为“陈敏、杨欣”,二者不一致。当事人已于2026年3月13日对上述问题进行维护修理及全面维保,并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电梯应急演练记录和年度电梯维保计划。当事人自述编号为301042*****013110138的电梯中失效的轿内报警装置及轿顶照明为2月27日维护保养后,由于未更换报警装置电池导致失效。承办机构认为,无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2月27日对该电梯维护保养不符合规范。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三项“制定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每半年至少针对本单位维保的不同类别(类型)电梯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规定,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6日进行应急演练,未满半年,故当事人未于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的违法事实不成立。综上,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编号为301042*****013110137的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维保记录不符合要求;2、轿内报警装置失效;3、16层、1层层门间隙超标;4、机房门无警示标识;5、维保救援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当事人维护保养的编号为301042*****013110138的电梯存在以下问题:1、维保记录不符合要求;2、维保救援未在规定时间内抵达。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十条“采用信息化技术实现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的,其维保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使用无纸化电梯维保记录系统的,其数据在保存过程中不得有任何程度和任何形式的更改,确保储存数据的公正、客观和安全,并可实时进行查询。”,可认定为当事人主观上在维保过程中未按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维护保养。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五条第四项“维保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设立24小时维保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小时;”,当事人维保救援人员未在30分钟内抵达,本局认为当事人存在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护保养问题。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T5002-2017》第六条第一款“电梯的维保项目分为半月、季度、半年、年度等四类,各类维保的基本项目(内容)和要求分别见附件A至附...详情请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中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15000.00元
硚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