勃利县回春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21MA1915PH46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勃利县双河镇太阳升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221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2、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3、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 经营者合法身份 ;4、现场笔录1份 ,证明:勃利县回春堂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5、询问笔录1份,证明:勃利县回春堂大药房负责人承认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6、《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证明:我局给予警告、已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7、现场照片,证明:现场监督检查。
根据以上查明事实,本局于2023年9月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勃市监罚告字〔2023〕2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了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综上,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