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园春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殷成生 | 注册资本:13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41182098625403C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吕梁市汾阳市杏花村酒业集中发展区 (一照多址)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1-07
(2025)沪0104民初26789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
汾阳市小牧仙酒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山西清融汇酒业有限公司,郭**,山西杏园春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王*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2
2022-05-18
(2022)晋1182行审153号
行政非诉
汾阳市自然资源局
汾阳市杏园春酒业有限公司
汾阳市人民法院
3
2022-04-13
(2022)京73行初4082号
其他
汾阳市杏园春酒业有限公司
国家知识产权局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4
2021-07-21
(2021)鲁1427民初1306号
加工合同纠纷
汾阳市杏园春酒业有限公司
夏津骏裕包装有限公司
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汾阳市监处罚﹝2025﹞82号
经查,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为太原市国资委下属16家重点企业之一,具有75年的建厂历史。其名下“晋泉”商标,注册时间为1982年11月30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授予“中华老字号”产品,特别是“晋泉”系列产品是持有第16567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从1982年11月30日经续展至2033年02月28日,市场知名度高,销售好。当事人山西杏园春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酒类经营;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当事人办理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酒类,正常营业。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7日生产了“山西高粱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规格:475ml*12瓶),共计302箱,于2024年11月17日将产品全部销售给王昊宇(音),成本价是52.132元/箱,销售价格是55元/箱,王昊宇(音)现金付给当事人一共16610元。可提供生产记录表、检验报告、销货清单。生产上述酒所使用的酒水费用是3元/瓶,包材酒瓶是2024年11月2日从山西华晨源包装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720个,单价是0.89元/个;外箱是2024年11月2日从文水县夏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10个,单价是3.7元/个;酒瓶张贴的标签是2024年11月2日从山西天源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3720套,单价是0.14元/套;防伪标识是2024年11月3日从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宏鑫包装标签”处购进的,共购进10万张,单价是0.006元/个。当事人购进的包装材料已无剩余。剩余的防伪标识采取了自行销毁措施,无剩余。综上,故该案件违法经营额为16610元,违法所得共计866.14元。当事人生产经营的“山西高粱白酒”的酒与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晋泉高粱白酒”进行对比,具体表现为:产品均采用透明玻璃材质;瓶盖均使用银色瓶盖;产品正标均采用不规则形状,以深绿色为底色,四周为暗红色底色,下方两侧均使用高粱图片作为装潢;太原酒厂有限责任公司产品正标显著用白色字体标明“晋泉高粱白”,而山西杏园春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正标同样使用白色字体显著标明“山西高粱白”,且在正标下方标注“山西晋泉高粱白酒业有限公司”;双方产品均在正标下方处用白色字体标明固态发酵、酒精度和净含量。当事人对上述产品对比近似度表示认可,“晋泉”系列产品社会知名度高,产品销量好,其攀附晋泉品牌及知名度生产经营自己的产品,为自己增加收益。当事人主动采取召回措施,于2025年07月25日发布了召回通知,共召回37箱“山西高粱白酒”,外箱均粘贴有老鸿运物流公司的快件面单,发货时间均为2025年8月1日。当事人于2025年07月28日注销山西晋泉高粱白酒业有限公司,注销公告期为2025年7月28日-2025年8月16日。
1、没收违法生产的“山西高粱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规格:475ml*12瓶,生产日期:2024年11月17日),共计37箱;2、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200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28
2
汾阳市监杏处罚﹝2023﹞58号
经查,当事人汾阳市杏园春酒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预包装酒)批零兼营;食品生产经营。2022年10月25日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类别:酒类。珍藏十年酒详细生产情况:2022年03月26日生产,共生产30箱(规格:475ml/6瓶)。可提供检验报告。所使用酒瓶整套于2022年3月2日年购进于邯郸市博陶陶瓷有限公司,购进180个,单价3元/个,共计540元。所使用酒内盒和外箱于2022年3月5日购进于锡山区鹅湖熙宸电脑设计工作室,购进30套(1套6盒),单价15元/套,共计450元。销售价为60元每箱,货值金额共计1200元。销售情况如下:该款酒未销售。故该案件违法经营额为0元。当事人生产的珍藏十年酒的酒瓶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第7079017号注册商标“老白汾酒(三维商标)”进行对比,具体近似程度表现为:①酒瓶材质相同,均为陶瓷制容器。②酒瓶大小、形状均相同。③酒瓶整体瓶身均为通身棕色,白色字体。④瓶身上侧均印有白色杏花状图案,两侧分别有空心凸起方形状。⑤酒瓶瓶身底色均有两条白色平行直线线条,创意设计、图文排列均近似。且均用于同一类商品使用,二者容易导致混淆,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上述事实当事人无异议,且当事人五年内无商标侵权行为及其他严重情节。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当事人提供的原材料购进记录、检验报告、生产记录等材料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珍藏十年酒的事实。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珍藏十年酒详细情况。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4、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老白汾酒商品图片、立体商标注册证等材料证明侵权事实。5.珍藏十年酒实物20箱,证明:珍藏十年酒所使用的酒瓶与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号为第7079017号的“老白汾酒(三维商标)”在形状、外形、构图及颜色组合等方面近似,容易导致混淆。6.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资料,证明出厂的白酒为合格产品等。
罚款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1000.00元
汾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2
3
汾环罚字﹝2023﹞016号
年产1500吨/(一期800吨)白酒异地技改项目,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现已建成酿酒生产线一条并投产。
罚款人民币9.2万元
92000.00元
吕梁市生态环境局汾阳分局
2023-04-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