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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强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海文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32801MA753NE020所属地区:青海省
企业地址: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南路15号1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10-15
2019-09-30
(2019)青2801执245号
青海强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11-06
2018-11-01
(2017)青2801民初2195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绪堂与燕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87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18-11-06
2018-11-01
(2018)青2801民初1672号
民间借贷纠纷
李绪堂与燕盛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58700.00元
民事案件
4
2018-08-03
2018-06-29
(2018)青2801民初10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强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2374.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西格市监处罚〔2025〕11号
2017年2月7日,当事人青海强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法在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并办理《营业执照》后开始从事机械零件、润滑油销售等业务。2021年8月至2023年11月期间,当事人从魏平(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智造新城分局另案处理)处购入无合法有效来源的“志高”牌品机油、“寿力”品牌机油、“开山”品牌机油共计319桶(具体型号数量当事人记不清了)。2021年至2023年间,王海文陆续向消费者刘万超出售“志高”牌机油100桶(具体型号数量当事人记不清了),销售金额共计2.5万元。剩余219桶机油全部为当事人自用。 根据《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德检刑不诉〔2025〕6号)显示,2024年6月18日,浙江省衢州市公安局智造新城分局委托商标持有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王海文从魏平处进购并所销售的100桶“志高”牌机油进行辨认/鉴定,经“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辨认/认定所销售的100桶“志高”牌机油为“侵犯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2024年9月25日,格尔木市公安局告知了当事人涉案“志高”牌机油的鉴定结论,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未提出异议。 另查明:“”注册商标是于2015年1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3251920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其中包含润滑油),注册有效期限: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1月13日。 “”注册商标是于2015年1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浙江志高机械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3252023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其中包含润滑油),注册有效期限:2015年1月14日至2025年1月13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1月13日。 “”注册商标是于2016年10月14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人为浙江志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编号为第17805047号,核定使用商品第4类(其中包含润滑油),注册有效期限:2016年10月14日至2026年10月13日止。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因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海文确有机械设备,且存在出租设备的事实,有自行使用机油的需求,王海文辩称未销售而是自己使用机油的理由成立,但自己使用机油的数量和金额无证据予以证明,剩余219桶机油不
对当事人青海强众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处以罚款75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75000.00元
格尔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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