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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思源饮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3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方学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1126559215520R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红心镇红梅路888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4-07
(2021)皖1126民初2058号
合同纠纷
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民委员会
方**,凤阳思源饮品有限公司
凤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4-27
2021-04-08
(2021)皖1126民初2058号
合同纠纷
凤阳县红心镇李武村民委员会与凤阳思源饮品有限公司、方**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6-06-14
2016-06-14
(2016皖1126执842号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凤阳思源饮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16-06-14
2016-06-14
(2016皖1126执842号
凤阳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凤阳思源饮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滁市监处罚〔2024〕34号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瑞派天然饮用水(生产日期为2024年7月21日,规格为17.5升/桶),该批次共生产了300桶,抽样7桶,经安徽华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项目为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该批次的瑞派天然饮用水共生产300桶,抽样7桶,其余293桶全部销售,连桶销售价格27元/桶,桶的押金25元,实际每桶水的售价是2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市监稽发〔2021〕70号),本案货值金额为600元,当事人违法所得为586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罚款陆仟元; 2;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捌拾陆元。
6000.00元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2
滁市监罚﹝2024﹞34号
凤阳思源饮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应予以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罚款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86元
6000.00元
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1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