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康亦健(蕲春)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斌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6MA48YNWA5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漕河正街(老街)10号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245号
经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起开展健康坊?氢康宝氢气机体验营销活动,通过发传单(含有赠送礼品内容)吸引中老年人到其住所体验及听课,在此过程中现场提供体验吸氢并介绍吸氢对人体的保健作用、播放氢气对癌症和慢性病治疗作用的相关视频。在提供吸氢服务时,当事人通过投屏设备播放宣传视频、现场讲解授课、销售人员授课、播放讲解PDF文档材料、体验者自述等方式向消费体验者宣传氢气,氢水“用来治疗新冠肺炎与呼吸道疾病和胸肺疾病”、“氢水主要治疗高血压、高尿酸等代谢问题和消化道炎症”、“吸氢对肺和气管问题(哮喘、肺气肿、雾霾肺损伤)效果更好”等明示及暗示氢气能治疗各种疾病内容的氢医学及制氢机的功效。同时,当事人利用直播及体验视频转发分享氢医学知识,转发分享“氢医学太田成男教授-氢气对多种疾病有治疗作用”、“氢与帕金森症”、“美国大咖学者谈氢气对人的好处”、“徐克成教授-吸氢对脑胶质瘤有改善”、“72岁老人吸氢后,精神好走路健步如飞”、“11年右耳聋吸氢后听到声音”、“肺癌患者张先生的“氢”分享”、“一例晚期肺癌病人反复放化疗失败后-吸氢后病情稳定个案”、“吸氢气清肺毒,对人体很多器官的氧化起保护作用”、“全孝莲癌症多发转移,吸氢气一月指标正常”、“氢气对癌细胞具有抑制作用”、“钟南山院士在广医大通气会肯定氢气治疗新冠肺炎效果显著”等内容明示及暗示其销售的健康坊?氢康宝氢气机氢气、氢水能治疗各种疾病,诱使消费者购买健康坊?氢康宝氢气机,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体验营销的健康坊?氢康宝氢气机为普通电子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上述宣传内容系当事人从网上节选摘抄制作成宣传课件,当事人不能提供该产品具备上述功效的相关证明文件。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以每台6680元的价格售出健康坊?氢康宝氢气机20台,货值金额133600元。
当事人利用投屏设备播放视频、讲解PDF文档材料等方式宣传其经营的健康坊?氢康宝氢气机能治疗各种疾病,诱使消费者购买健康坊?氢康宝氢气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的性能、功能等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能够及时处理(已有8名消费者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结合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主观过错等因素,本着过罚相当,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经综合考量,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万元。
10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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