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县康视达眼镜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有青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0222MABP3R3N77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县古鄯镇街道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东民和市监处罚〔2025〕59号
当事人民和县康视达眼镜行于2022年5月份开始经营,2025年8月12日有2人因举报当事人销售水呼吸牌隐形眼镜护理液,经核实:该眼镜行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2025年8月12日卖出过1瓶隐形眼镜护理液(注册证编号为国械注准20153160396),该护理液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根据当事人称述:自经营以来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出售了1瓶水呼吸牌隐形眼镜护理液,该护理液是从西宁1家眼镜店购买的,当时购买了3瓶,每瓶进价20元,自己已经用了2瓶,1瓶按原价20元售出,当事人提供了进货收据复印件(购买水呼吸护理液3瓶,金额共计60元,购进时间2025年3月21日),未能提供供货方资质证明和销售记录。该案货值60元,无违法所得。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10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以及单位提出的医疗器械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对当事人给予10000元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