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江市隆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严明松 | 注册资本:35.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583698026615D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枝江市安福寺镇鸦来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枝江市监处罚﹝2026﹞132号
经查,当事人为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活动。2026年2月7日,当事人以60元/箱的价格、以物流运输的方式,从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购进150箱标称生产单位为“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的组合烟花存放于当事人仓库内,购进价款9000元,当事人拟以85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当事人组合烟花标签标注的主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万事祥和”,产品级别:C级,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组合发数:100发,单发最大含药量:10g,箱含量:1/1,箱含药量:1000g,保质期:五年,体积规格:580×335×258mm;执行标准代号:GB10631-2025,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24]050028号,制造商:湖南省金玉花炮制造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醴陵市板杉镇流碧桥村,生产日期:2026年2月6日,生产批号:1913009805782602。2026年7月10日,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编号为KW202605143G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组合烟花的不合格项目为:1.产品级别标注错误;2.相邻有效发射筒筒体内壁的间距大于20mm(实测32mm)。检验结论为:标志、结构项目不符合GB10631-2025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截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除本局购样的5箱组合烟花以外,当事人145箱组合烟花尚未售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的规定,当事人145箱组合烟花按85元/箱的标价计算,货值金额为12325元,5箱购样费300元,货值金额共计12625元。另查明,2026年1月27日,当事人因销售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烟花爆竹,被本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枝江市监处罚〔2026〕12号)。
综上,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组合烟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145箱组合烟花;2.处货值金额12625元1.2倍计15150元的罚款。
15150.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7
2
(宜)应急罚〔2026〕67号
2026年2月4日,枝江市隆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从浏阳市中洲烟花集团有限公司采购了50箱“锦绣华泽”、50箱“锦绣华彩”筒体偏斜角超过3°的扇形组合烟花产品,办理入库登记,存于公司仓库用于销售,不符合《烟花爆竹组合烟花》(GB 19593-2015)第5.4.7条“个人燃放类产品的筒体应垂直安装(偏斜角≤3°)”的规定。2026年2月9日,枝江市隆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将采购的3箱“锦绣华泽”、2箱“锦绣华彩”发放给员工自用。2026年3月24日,我局危化一科、执法支队对该公司开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仓库存放采购未销售的锦绣华泽(47箱)、锦绣华彩
罚款
9000.00元
宜昌市应急管理局
2026-06-18
3
枝江市监处罚﹝2026﹞12号
经查明,2025年11月4日,当事人从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公司以3元/组的价格采购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414组置于经营场所对外待售,该产品的标识信息如下:商标:富翁牌;产品名称:闪光蕾;消费类别:个人燃放类;产品级别:C级;组合类别:小礼花同类组合;产品类别:组合烟花;组合发数:36发;单筒药量:1.5g;总药量:54g;保质期:三年;生产日期:见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明标示,生产日期为2025年5月);燃放效果:直立向上炸响;燃放者最低年龄要求:年满18周岁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湘)YH安许证字[2024]070238号;执行标准代号:GB10631-2013、GB19593-2015、GB24426-2015;燃放安全距离:产品与人的安全距离应30米,产品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25米;制造商名称:浏阳市大吉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浏阳市金刚镇余湾村。2025年11月10日,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受宜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数量为10组,其中5组作为样品进行检验,另外5组作为备样封存于当事人经营场所。2025年11月30日,三峡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该批次产品出具了编号为№:SX2025CP03746的检验报告,报告载明:产品名称: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生产日期:2025年5月,受检单位:枝江市隆佳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抽样日期:2025年11月10日,样品数量:10组,抽样单编号:C2025071701985,检验项目为标志(销售包装)、药量(单个产品最大允许药量)、外观、药种、燃放性能(燃放缺陷)、结构和材质、简体规格(小礼花)、引燃装置8个项目。其中,检验项目:燃放性能(燃放缺陷),检验方法:GB19593-20156.7,标准(技术)要求:燃放时不应出现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烧筒等现象,发射升空的效果件不应出现低炸现象,实测结果:燃放时出现炸筒、断火现象,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指标中燃放性能(燃放缺陷)不符合GB19593-2015标准要求。2025年12月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相关文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将除作为备样封存的5组外,剩余的409组(含抽样5组)涉案批次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以为4元/组价格销售完毕。综上所述,当事人所售的涉案批次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购进数量为414组,购进价格为3元/组,购进金额为1242元;销售价格为4元/组,销售金额为1636元。涉案批次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货值金额为1656元,当事人违法所得409元。2025年12月9日,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召回公告,对涉案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实施召回,并告知相关单位立即停止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截至本局调查终结之日,涉案产品召回数量为零,且无该产品造成不良后果的报告。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局现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闪光蕾(同类组合烟花)5组;2.处涉案产品货值金额1656元的1倍计1656元的罚款;3.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409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为2065元。
1656.00元
枝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