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海镇乐万家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培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32225MA7540XX6Y | 所属地区:青海省 |
| 企业地址:西海镇商业巷1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晏市监处罚﹝2024﹞08号
未明码标价
罚款
2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2
海晏市监罚字〔2024〕8号
不明码标价或明码标价不规范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计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200.00元
海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3
青市监罚字〔2024〕92号
2024年3月5日,原子城市监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中,经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依法对西海镇商业巷18号(乐万家蔬菜店)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回答询问,提供证据,不得阻扰的义务。经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在部分商品上未明码标价的行为。
现查明,当事人于2011年5月25日经本局核准依法登记注册,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对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按规定明码标价进行销售。当事人对查处的违法事实进行了复查和确认,并在询问笔录中对未明码标价的事实作了陈述。
上述实事,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有经营资质,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二:2024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及涉案商品未明码标价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并涉嫌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三: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询问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部分预包装食品未明码标价的事实;
证据四: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经营资格的事实;
证据五:2024年3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提取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身份及具有承担法律民事责任的能力的事实;
证据六:2024年3月6日西海镇乐万家蔬菜店向我局提供的检查书,证明当事人对此次事件的认识态度和保证。
对上述事实,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向当事人依法告知了晏市监罚告〔2024〕0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申辩、陈述。
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此行为已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明显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违法情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应予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未按规定明码标价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计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200.00元
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