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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谢兴民注册资本:10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02MA2JPMJA7X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迪荡街道元城大厦2103-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7-27
(2023)浙0602民初3410号
合同纠纷
绍兴京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吉日物流有限公司,吴**,封**,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6
(2023)浙0602民初3410号
合同纠纷
绍兴京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吉日物流有限公司,吴**,封**,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9-25
(2024)浙0683刑初301号
非法占用农用地
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王**,沈**,绍兴京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绍兴市安越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王*,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绍兴市腾牛土石方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绍兴热土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柯**,崔**,绍兴市洁达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绍兴市建信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公益诉讼案件公告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嵊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77号
当事人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3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三界镇塘婆湾北侧的空地上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陆拾肆元整(¥45,864.0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伍仟捌佰陆拾肆元整(¥45,864.00);2、处以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
500000.00元
嵊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14
2
柯自然罚决字〔2025〕第000065号
当事人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24年12月开始在齐贤街道兴浦村地段占地建造临时工棚。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905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905平方米,建筑面积1603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经套合柯桥区国土空间规划图,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柯桥区国土空间规划。?当事人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三、新法实施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一律依照新法处理”之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之规定,依据《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浙自然资规〔2025〕2号)关于“有下述占用土地情节之一的:1.建设用地10亩(含)以下,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含)以上400元(含)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据《中共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委员会会议纪录》(2025年第2次)“关于柯桥区细化量化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的汇报,②有下述占用土地情节之一的:1.建设用地10亩(含)以下,①对公益性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类项目(占用土地为非永久基本农田的),经镇街平台或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后,可按省厅相应裁量标准的底格处罚,以“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事项为例,如对公益性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类项目所涉及的处罚,可按照“每平方米100元罚款”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0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90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90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90500元整。
经集体会审形成下列处罚意见: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905平方米土地;2、没收非法占用的905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90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90500元整。
90500.00元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3-18
3
绍路政罚〔2025〕02J234
2025年4月2日15时30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根据非现布控提供的违法线索,在G329K278+000巡查时查到浙DS5373重型自卸货车(4轴)涉嫌违法超限运输,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现场人员为买振卫。经检测,该车车货总质量40.1吨。依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和《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该车为4轴货车,其总重不能超过31吨,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9.1吨。
罚款人民币捌佰柒拾元整。
870.00元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3
4
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
当事人绍兴市卓峰工程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大禹路实施了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
-
1.00元
绍兴越城区综合执法局
2023-07-1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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