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赢 | 注册资本:5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058801433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蒲亭镇十力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1
(2025)赣0426民初221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西豪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德安(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11-14
(2025)赣0426民初221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西豪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德安(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3
2025-06-11
(2025)赣04民终1071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肖**,张**,张**,刘**,德安县创鑫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8-15
(2022)赣0426民初8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宝晟织造有限公司
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
5
2021-05-19
(2021)赣0426民初567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德安县供电分公司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
6
2020-04-21
(2020)赣0426民初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1
2020-11-27
(2020)赣0426执491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18
2020-06-08
(2020)赣0426民初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与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739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5〕109号
(一)当事人安装未经强制检定的居民水表用于贸易结算: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德安县金环星城小区存在居民水表未经强制检定的问题,随即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供我县居民未经强制检定水表数据台账、水价变化文件等资料,经调查,全县城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居民水表共2000块,当事人计划年底前全部更换为合格强检水表。因公司营收系统升级更新,2018年11月之前居民用水量等相关数据无法提供,无法调取水表逐年用水情况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二)使用超6年未轮换的居民水表问题:2025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德安县金环星城等小区存在居民水表超期6年未轮换的情况,违反了《饮用冷水水表 JJG162-2019》7.5.1的规定。随即我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自查自纠,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5个月内对全县居民超期水表进行轮换。经调查,德安县全县城共有2.84万块居民水表超6年未及时轮换,截止2025年9月1日,当事人更换超期居民水表2888块,剩余2.56万块居民水表计划3年内完成更换工作,因公司营收系统升级更新,2018年11月之前居民用水量等相关数据无法提供,无法调取水表逐年用水情况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和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图片多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2024年4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准确度要求的计量器具的事实。
3.未经强制检定居民水表情况统计表一份,证明我县有2000块居民水表未经强制检定正在使用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超期未轮换的民用水表的事实。
5.居民水表轮换计划表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积极整改的事实。
6.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因营收系统更新,无法提供用户2018年11月份之前的用水数据的事实。
7.德安县自来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相关文件各一份,证明德安县近年来的水价变化。
8.供水企业成本费用调查表一份,证明当事人近3年来从事居民供水的经营收支情况。
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之一的,依法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700元。
依据《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制造、修理、销售或者进口计量器具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四)违反第九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五条规定之一的,依法封存计量器具,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处罚款65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处罚款共计7200元整,上缴国库。
7200.0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7
2
九德市监处罚〔2025〕14号
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以及《关于我县实行阶梯水价和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德价字[2018]6号)文件规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其他用水户均执行居民一级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一级用水水价为1.6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2.10元/吨。’”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按2.10元/吨、2.48元/吨、3.30元/吨等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一级用水水价价格收取我县福利院(9户)、民办幼儿园(7户)、宗教场所(7户)、社区(14户)和托管中心(3户)水费,共计向上述40营业户多收取水费43154.52元。 经2025年06月03日复查,当事人在收取水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的水费通过营业户编码原路退还,退还营业户30户,退还金额为37670.22元,已提供30户退款明细表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剩余营业户10户因无法联系、倒闭等原因进行公告查找,公告到期后无人联系未能退还,金额共计为5484.30元。
1、没收违法所得5484.30元;
2、处于罚款94939.94元;
罚没合计100424.24元,上缴国库。
94939.94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