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万赢 | 注册资本:5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426058801433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蒲亭镇十力路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10-15
(2026)赣0426民初1967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德安四而商业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2
2025-12-11
(2025)赣0426民初221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西豪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德安(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3
2025-11-14
(2025)赣0426民初2215号
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江西豪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德安(南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4
2025-06-11
(2025)赣04民终1071号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肖**,张**,张**,刘**,德安县创鑫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2-08-15
(2022)赣0426民初898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宝晟织造有限公司
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
6
2021-05-19
(2021)赣0426民初567号
供电合同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德安县供电公司
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7
2021-05-19
(2021)赣0426民初567号
供用电合同纠纷
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德安县供电分公司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九江市德安县人民法院
8
2020-04-21
(2020)赣0426民初8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
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
德安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2-11
2020-11-27
(2020)赣0426执491号之一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8-18
2020-06-08
(2020)赣0426民初82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江西省德安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与江西旺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7392.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九德市监处罚﹝2026﹞177号
经查,当事人对困难群体收取水费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是未对特困群体实行减半收取水费。当事人按1.6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段水价1.52元/立方米、水资源税0.08元/立方米)向特困家庭收取水费,未执行《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发改价字[2024]4号)的文件要求。 二是未对特困群体实行减半收取污水费。当事人按0.85元/立方米(月用水量0-50吨之间的,按0.85元/吨收取)向特困家庭收取污水费,未执行《关于调整德安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德价字[2018]8号)的文件要求。 三是低保群体优惠政策执行情况。2026年4月16日,当事人通过会议纪要形式对低保群体优惠政策形成书面文件(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6]4号),会议纪要审议落实:对低保用户实行每月每户减免3吨用水量的用水优惠政策。在此之前,当事人以口头的形式对低保群体优惠政策进行宣传,部分低保群体享受到该优惠政策。但未全面执行《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文件中:“五、细化实化保障措施。各市、县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应当设置适当免费用水量。”的具体要求。 四是对特困、低保群体的优惠政策覆盖率低。到检查日止,当事人城区片区有特困户48户,低保户1303户;农村片区有特困户146户,低保户1017户。德安县民政局下发的德安县2026年6月社会救助名单中有城镇特困户53户,城镇低保户1178户;农村特困户443户,农村低保户4128户。双方数据存在差距,原因有:一是当事人与民政部门未建立常态化沟通机制,就特困、低保群体享受优惠政策及时跟进,导致新增、退出人员信息未能同步更新至供水收费系统,出现新增对象无法及时享受、已退出救助人员持续享受优惠等错漏情况。二是部分特困、低保群体为合表/总表用户、出租屋住户,水表户名非本人,需先过户或开证明,致其未能办理享受优惠。三是部分特困、低保群体未到当事人营业大厅缴费,由亲属代交,未提及特困、低保身份。四是民政部门提供的社会救助名单中,部分特困、低保群体住址与联系电话与当事人收费系统上用户信息不匹配,无法直接调整用户计费类型,需通知用户经确认无误后方可调整。特别是农村地区,低保户数量多但实际到当事人农饮部开户数量少 经核实,当事人对特困群体存在多收取水费及污水费的行为,共涉及24位特困户,违规金额共计9683.79元,其中当事人已退还22位特困户,退还金额为9351.69元,已提供22位特困户退款明细表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剩余营业户2户因租户无法联系、不办理退费的原因未能退还,金额共计为332.1元,已提供未能办理退费的情况说明,故当事人对特困户的违法所得为9683.79元。 因低保人员资格每月由民政部门动态调整,存在新增对象无法及时享受、已退出救助人员持续享受优惠的情况,同时当事人对农村片区用户不定时开展抄表工作,存在低保群体当月数据无法准确核实,优惠政策未能享受的情况,故当事人对低保户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2.当事人的《委托书》、受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受委托人处理案件相关事宜。 3.当事人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的事实。 4.《关于做好水资源税改革有关供水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德发改价字[2024]4号)、《关于调整德安县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德价字[2018]8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发改价管[2022]470号)、《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2026]4号)文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应执行的水费的类别及收费标准。 5.现场笔录、当事人提供的特困、低保群体数据表及德安县2026年6月社会救助名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违规线索的来源。 6.《责令退款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要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和限期退款的执法过程。 7.当事人提供的退款明细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向22位特困户、退还金额为9351.69元,未能退还2位特困户、金额为332.1元。
1、对当事人收取特困户水费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没收未退违法所得332.1元,并处于0.5倍罚款4841.9元; 2、对当事人收取低保户水费不执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因低保户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于罚款50000元; 罚没款合计55174元,上缴国库。
54841.90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8-12
2
九德市监处罚〔2025〕14号
按照《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以及《关于我县实行阶梯水价和自来水价格调整的通知》(德价字[2018]6号)文件规定:“‘未实施“一户一表”的合表居民用户以及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其他用水户均执行居民一级用水价格。’‘居民生活用水一级用水水价为1.60元/吨,非居民生活用水2.10元/吨。’”当事人自2022年1月至2025年3月期间,按2.10元/吨、2.48元/吨、3.30元/吨等高于居民生活用水一级用水水价价格收取我县福利院(9户)、民办幼儿园(7户)、宗教场所(7户)、社区(14户)和托管中心(3户)水费,共计向上述40营业户多收取水费43154.52元。 经2025年06月03日复查,当事人在收取水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取的水费通过营业户编码原路退还,退还营业户30户,退还金额为37670.22元,已提供30户退款明细表及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剩余营业户10户因无法联系、倒闭等原因进行公告查找,公告到期后无人联系未能退还,金额共计为5484.30元。
1、没收违法所得5484.30元;
2、处于罚款94939.94元;
罚没合计100424.24元,上缴国库。
94939.94元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