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文华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50104MA2YNTDX92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台屿路198号华威商贸中心(二期)1号楼1层05集中式商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9
2019-08-02
(2019)闽0104民初42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与福州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闽莆城交执﹝2025﹞罚字第636号
福州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案
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圆整
2700.00元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5-08-28
2
闽交执福高三﹝2025﹞罚字第4号
2025年1月6日10时4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灿、沈梓毅在S52祥谦收费站出口执法检查时,发现方绍远驾驶所属福州市广源物流有限公司黄闽AP8909﹝闽AK366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经我单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该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客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货物或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10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01-07
3
闽莆荔交执﹝2024﹞罚字第566号
货物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运输﹝车货总质量超限﹞
罚款人民币叁仟陆佰元整
3600.00元
莆田市交通运输局
2024-09-04
4
闽交执南高六﹝2024﹞罚字第101号
2024年07月23日11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叶璐、廖土森在建瓯征管所外广场处对刘纪明驾驶的黄闽AQ3151重型仓栅式货车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测和调查,该车装载塑料箱,车货总长为9米,总宽为2.55米,总高为4.3米,高度超过限值0.3米,且没有《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3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4-08-12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3-1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3-11-0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