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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佳杋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樊家奇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3MAD47TWC32所属地区:安徽省
企业地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花山路878-14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马市监处罚﹝2026﹞136号
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名称为“江小囤精品超市(花山店)”,该店铺销售的“【海氏海诺】通气鼻贴”标题标注:缓解感冒过敏性鼻炎。该产品备案的适用范围/预期用途:扩张鼻腔通道,增加通气量,改善鼻通气,缓解鼻塞,使呼吸更顺畅,提高睡眠质量。未见适用范围含有“缓解感冒过敏性鼻炎”。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具有“缓解感冒过敏性鼻炎”的证据材料。该店铺销售的“【润本叮叮】植物精油香圈手环香环户外防蚊手环10个/袋(新老包装随机)”标题标注:防蚊。该产品未标注“防蚊”功效,当事人无法提供其具有“防蚊”的证据材料,上述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上述广告是上海惊蛰与海广告设计有限公司负责制作并上传,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当事人为该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当事人提供了上述广告制作的协议,认定本案的广告制作费用为20元。 当事人销售的“【解暑冰块】农夫山泉制作冰袋(非食用)”未标注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未标注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厂址等信息的产品。当事人提供“【解暑冰块】农夫山泉制作冰袋”销售订单截图,该产品共销售了3份,销售价格为1.4元/份。当事人未提供该款产品的购进记录,认定本案货值金额4.2元,违法所得4.2元。 经查询执法办案系统,当事人于2025年5月7日因发布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号为马市监处〔2025〕309号。由于当事人同时存在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三无产品故将本案案由变更为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及销售三无产品案。
1;罚款陆拾元; 2;没收违法所得肆元贰角。
60.00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04
2
马市监处罚﹝2025﹞774号
销售无中文标签标识的“三无”产品
没收违法所得44.4元
-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0
3
马市监处罚〔2025〕141号
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经营一家店铺名为“江小囤精品超市”的外卖店铺。当事人通过外卖店铺以单条装的销售方式销售“玛丝兰八秒沙龙柔顺液体发膜(8ml)”,在当事人销售的单条装上述产品外包装上无产品中文标签。当事人经营最小销售单元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上述案涉产品系当事人通过拼多多平台在“玛丝兰唐达尔专卖店”购买,当事人于2024年3月27日以41.9元的价格购进1盒“玛丝兰八秒沙龙柔顺液体发膜(净含量:8ml*20包)”,2024年7月4日以41元的价格购进1盒“玛丝兰八秒沙龙柔顺液体发膜(净含量:8ml*20包)”。根据当事人美团店铺销售页面显示,该产品销售单价为4.8元,故本案货值金额192元。该产品共计销售35支,因上述产品销售价格不一,且当事人未能提供销售记录,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购入上述化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备案情况、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未依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通过查询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官网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无行政处罚记录,系初次违法。案涉产品货值金额192元,截至案件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其他关于当事人该案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相关的投诉举报,当事人危害程序较轻、范围较小。另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0月16日通过美团门店(江小囤精品超市)销售了一个“恒毅T20充电宝”,该充电宝外包装及产品本身无3C认证标识。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0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锂离子电池等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公告》第一条“自2023年8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开始受理新纳入产品CCC认证委托,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信息技术设备》和附件中列明的适用标准开展认证工作;自2024年8月1日起,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新纳入产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名录另行公告。”的内容,当事人销售未获得CCC认证证书和标注认证标志的充电器。根据当事人自述,上述充电器系推销人员上门推销,共计购进2个,购进总价50元,上述购进的充电器均已销售完,销售价格38.9元/个,货值金额77.8元,违法所得27.8元。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29日前往当事人门店查看,现场货架上在售的充电宝产品包装上均标注有CCC认证标志。
1;罚款贰仟零肆拾伍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元捌角; 3;没收“玛丝兰八秒沙龙柔顺液体发膜(8ml)”(生产批号:D240408V1;限期使用日期:2027/04/07)1袋;“玛丝兰八秒沙龙柔顺液体发膜(8ml)”(生产批号:D240408V3;限期使用日期:2027/04/07)3袋。
2045.00元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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