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明桦街金菊灌汤包饭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吴振刚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2MA15JXM23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神州小区1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桦市市监处罚〔2026〕45号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2日在当事人厨房内检查发现1瓶净含量950克的丹丹红油郫县豆瓣,处于开封状态且瓶内有剩余豆瓣,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豆瓣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在桦甸市胜利街金海干调商店购进的,购进价格6.5元/瓶,该瓶豆瓣是当事人店内做炒菜时使用,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2日到位于吉林省桦甸市明华街神州小区11号的桦甸市明桦街金菊灌汤包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的厨房内发现1瓶净含量950克的丹丹红油郫县豆瓣,处于开封状态且瓶内有剩余豆瓣。该瓶豆瓣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进行了扣押。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有关规定,2026年3月31日报请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6年3月31日询问当事人并调取相关证据。本案于2026年4月1日调查终结。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12日在当事人厨房内检查发现1瓶净含量950克的丹丹红油郫县豆瓣,处于开封状态且瓶内有剩余豆瓣,生产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已超过保质期。该豆瓣是当事人于2026年1月5日在桦甸市胜利街金海干调商店购进的,购进价格6.5元/瓶,该瓶豆瓣是当事人店内做炒菜时使用,当事人提供了进货商的资质及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受到过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及《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裁量原则。”和《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2000元;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丹丹红油郫县豆瓣1瓶。
2000.00元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4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桦甸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