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浓巍公墓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帅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BWK2KE21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文峰村10社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九龙坡市监处罚〔2025〕1017号
根据《重庆市九龙坡区审计局审计事项移送处理书》,当事人收取的“收石材款”,合计金额3891079元。当事人供述收取上述费用均未开具收据,且均以现金收取。为核实上述情况,我局向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人民政府协查相关情况,其回复称,其在清查重庆浓巍公墓管理有限公司账目期间,并未发现“收石材款”的相关票据。据此,我局对当事人的供述予以采信。
据当事人供述,其“收石材款”主要包括遗像制作费用、石材款项、支道士费用、墓位美化瓷砖及绿植。其中遗像制作费用、支道士费用有具体金额,并可以对应到具体墓位。石材款项含石材本身成本,运输,修整等费用,且按照批量进货,分开使用,无法分摊到单个墓位,亦无法对应具体金额。墓位美化瓷砖及绿植会根据当事人具体要求进行定制化服务,费用并未进行单独列支计算。据此,我局认定其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九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第(三)项“隐瞒销售或者收费票据数量,账簿与票据金额不符导致计算违法所得金额无依据的;”,我局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费用并未进行单独列支计算,各项费用无法分离,其“收石材款”实际多收金额无法确认。据此,应当退还每个消费者的价款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导致我局无法开展退款。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1000000.00元
重庆市九龙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