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城县泰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顺根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355584647288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琴江镇古樟村C-02-07地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石市监认监处罚﹝2024﹞1号
出具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本局认为,1、当事人检测赣L8S637、赣BQ08R0机动车的整备质量项目时只检验了整车空车质量的二轴部分质量;检测赣BA5979、赣BB7125机动车时未按要求底盘部件第二轴转向轴检验,上述行为均不符合GB38900-2020《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的要求。当事人检测赣BICU69、赣F72669双排气管车辆污染物排放时只对一个排气管检测,不符合GB18285-2018《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要求。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第(三)项“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的规定。构成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0.10元,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30990.10元。 2、当事人检测赣BQ9882、赣BQ6900 、赣BQ6721机动车底盘动态检验相对应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中底盘动态检验员签名是赖宏微。当事人留存的赣BQ9882、赣BQ6721、赣BQ6900机动车底盘动态检验视频中实际操作人员无法识别,实际操作人员无法溯源。不符合RB/T218-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机动车检验机构要求》4.5.9。违反《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的,属于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第(四)项“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的规定。构成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规对撤销、吊销、取消检验检测资质或者证书等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罚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决定,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30000.00元。 综合上述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2项违法行为,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90.10元,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60990.10元。
90000.00元
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