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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黄陂区陈浩超市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16MAC407T300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道玫汉口北城B4-5-102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7-23
(2024)鄂0116民初800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周**
武汉市黄陂区陈浩超市馆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陂市监处罚〔2023〕125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玖*汉口北城B4-5-102号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一上门推销人员手中购进外包装标识标注为“白云边”文字及图形商标的42度500ml十二年白云边陈酿酒23瓶,42度500ml十五年白云边陈酿酒25瓶,45度500ml二十年白云边陈酿酒16瓶,在本店内进行销售,截止案发之日未能售出。其经营场所货架上42度500ml十二年白云边陈酿酒标价90元/瓶,42度500ml十五年白云边陈酿酒标价150元/瓶,45度500ml二十年白云边陈酿酒标价350元/瓶。2023年7月6日,上述白酒产品经“白云边”注册商标使用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辨认结论:“属假冒产品,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对以上鉴定结论无异议。涉案白酒违法经营金额11420元。在本案中当事人不能证明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不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已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本着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本局决定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64瓶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白酒; 2、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