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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潭县陈水兵白酒销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水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28MACK4RQ75D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湄潭县湄江街道七星社区大众二区A栋17号门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湄市监处罚[2024]7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湄潭县陈水兵白酒销售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本局有管辖权; 2.2024年1月17日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情况; 3.2024年1月17日询问笔录二份、2024年1月18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4.2024年1月19日,现场检查笔录及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违法事实; 5.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白酒供货商资质和自检报告、采购记录、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2023年11月22日粮食的采购转款记录和联系方式、2024年1月4日白酒物流托运单、生产加工设备的订购微信记录、开业宣传单、曲药收款收据、该店经营报表截图、申请书,证明相关事实; 6.微信朋友圈视频资料一份,证明相关事实。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以前未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2024年3月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湄市监罚告〔2024〕7-1号),告知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无证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设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应当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登记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发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的规定,构成无证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事实。应当依据《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未经登记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以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违法时间短,涉案货值金额小,并积极配合调查,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考虑到当事人在接到停产通知后,仍然继续生产,决定给予从轻处罚。
罚款0.5万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5000.00元
遵义市湄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1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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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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